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4樓上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抽頭金伍佰伍拾元、麻將肆組、骰子陸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速偵字第365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6年8月15日確定,97年8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抽頭金550元、麻將4組、骰子6顆(詳96年保管字第432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速偵字第36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抽頭金550元等(詳98年保管字第432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被告甲○○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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