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勝崴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勝崴因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象棋1副、撲克牌1副、賭資新臺幣(下同)4250元,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賭博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79號為緩起訴處分,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99年2月22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1113號處分書駁回檢察官職權再議之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又扣案之象棋1副、撲克牌1副及賭資425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上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依前開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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