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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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0號聲請人 李彥緯 法定代理人 李輝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再字第7號、101年度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且聲請人 陳明 李輝煌為法定代理人,亦未出具法定代理事由;另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開說明到院,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