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337號債權人承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俊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香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林香薰願幫賣方負擔仲介服務費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陳報買賣雙方仲介服務費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