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 林金雀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楊喻涵┌─────────────────────────────────────────────────────┐│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洪國彬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106,920元│AB0000000│104年10月31日││││限公司石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