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侵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侵訴字第2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庭興選任辯護人李奇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軍偵字第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現役軍人對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又現役軍人對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在金門守備大隊馬山營區擔任下士甲車射擊士職務(所涉妨害秘密罪嫌部分,另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軍偵字第32號另為不起訴處分),為現役軍人;代號0000甲000000女子(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下稱A女),則係輕度至中度智能障礙者。渠等為前男女朋友。乙○○明知A女係心智缺陷之人,欠缺適當理解性行為意義之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竟基於對心智缺陷人犯強制性交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乙○○於民國107年11月2日晚上10時36分許,在金門縣金城鎮莒光公園殘障廁所內,不顧A女反抗,並無視A女不斷以言語稱「不要」及身體抵抗、推拒,仍違反A女意願,逕行褪去A女上衣、外褲及內褲,並自行褪去其之外褲及內褲後,以其優勢的身形、氣力壓制A女,強行接續以其陰莖插入A女之陰道內,至射精在A女肚子上,而以此強暴之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
(二)乙○○於107年11月19日晚上8時40分許,先在金門縣金城鎮雄獅堡附近萬善爺宮旁海堤步道,趁聊天時,不顧A女反抗,仍違反A女之意願,將A女抱起後,逕行褪去A女褲子,強行接續以徒手撫摸A女陰道,再強行接續將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內,而以此強暴之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復承前犯意,接續於同日晚上10時4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甲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將A女載至金門縣金城鎮莒光公園殘障廁所內,不顧A女反抗,並無視A女不斷以言語稱「不要」及身體抵抗、推拒,仍違反A女意願,先強押A女之頭部,將其陰莖插入A女之口腔後,再脫掉外套鋪在地板上,逕行褪去A女上衣、外褲及內褲,並自行褪去其之外褲及內褲後,以其優勢的身形、氣力壓制A女,以徒手撫摸A女之乳頭,並用其牙齒咬A女之右側乳頭,並強行接續以其陰莖插入A女之陰道內,至射精在自己之外套上,而以此強暴之方式,違反A女之意願,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嗣經A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附近監視器錄影畫面,並由乙○○於同年月21日下午1時許陪同警方至其所有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後車廂內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記憶卡1張,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金門縣警察局移送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審判權之說明:按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追訴、處罰。」,是以軍事審判法乃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之。而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第237條於102年8月13日修正公布,除第1條第2項第2款自公布後5個月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即自102年8月15日施行。修正後軍事審判法第1條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而所謂「戰時」,依同法第7條規定係指「為抵禦侵略而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之期間。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因現時並無上述總統宣告作戰、或有戰爭、叛亂而宣告戒嚴,自非屬戰時。亦即,軍事審判法已修法將現役軍人在非戰時所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回歸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及審判。查本件被告於103年10月29日入伍,行為時為現役軍人,有其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8年10月15日國陸人整字第1080025566號函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0甲151頁),所犯係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依修正後之軍事審判法規定,即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追訴、處罰,故本案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自有審判權,合先敘明。
二、揭露身分之禁止:次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有明定。本件被告係犯刑法第222條之罪(詳如後述),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告訴人A女之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A女僅以代號稱之,其姓名、年籍、地址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核先敘明。
三、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如果被告之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並非自由陳述,即其取得自白之程序,已非適法,則不問自白內容是否確與事實相符,因其非係適法之證據,即不能採為判決基礎。查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於偵查時之自白屬於不正訊問云云。經查,經本院於108年10月3日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本件被告於偵查時接受訊問製作筆錄之錄影檔案,該檔案係被告108年1月14日、108年4月24日接受偵訊之全程錄影,整段影片未見被告有何身體不適之身體反應,檢察官問話均採一問一答之方式,亦未見檢察官訊問過程中有以強暴、脅迫、威脅、利誘,或以承認就不予羈押之方式訊問被告之情形,被告及其辯護人對勘驗過程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此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5甲122頁),難認檢察官有以不正方法誘導被告,益徵被告於偵查時係依其自由意志答詢,實難認其於108年1月14日、108年4月24日偵訊時之不利己供述有何因受不正訊問而非出於任意性,自有證據能力(至於是否均與事實相符而有證明力,則如後述)。明確可見被告之辯護人所辯其係迫於檢察官之利誘始坦承犯罪云云,顯非屬實,委無可採。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下列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並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08頁),復經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時間、地點對A女為性交行為;及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時間、地點對A女為猥褻及性交行為云云,惟矢口否認有何對心智缺陷之人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伊對A女所為均未違反A女意願云云。
被告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本件被告與A女發生性關係是基於二人為男女朋友,被告因對於與A女交往過程中之性行為,以至於使被告認為本次性行為並未對A女為強制性交,另外被告與A女多有聯繫,關於A女是否有心智缺陷一事,被告於與A女交往之過程中並非知悉,係事後進行鑑定後才發現告訴人有心智欠缺之狀況云云。惟查:
(一)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時間、地點如何對A女為性交行為;及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時間、地點先在金門縣金城鎮雄獅堡附近萬善爺宮旁海堤步道,趁聊天時,將A女抱起後,如何對A女為猥褻行為,復騎乘車牌號碼000甲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將A女載至金門縣金城鎮莒光公園殘障廁所內,如何對A女為性交行為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證人黃 貞妮 於警詢關於此部分之證述均相符(見警卷第14甲21頁、偵卷第83甲85頁、91甲93頁;警卷第22甲24頁),並有107年11月21日警製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見警卷第25甲30頁)、行動通訊裝置開啟同意書(見警卷第31頁)、金門縣警察局少年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卷第41頁)、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事發現場照片6張(見警卷第45甲49頁)、金門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37頁)、金門縣警察局108年1月21日金警少字第1080001850號函及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暨扣押物品清單影本(見偵卷第39甲45頁)、金門縣警察局108年4月1日金警少字第1080006193號函及所附勘驗查扣被告之SD卡職務報告書(見偵卷第53、59頁)、警製真實姓名對照表、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下稱金門醫院)驗傷單、檢傷光碟、扣押記憶卡內影像光碟(見偵卷彌封袋)、本院108年10月3日準備程序如附表二所示之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05甲131頁)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其對被害人有無「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加重條件之認定,依立法理由之說明,雖不以被害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判斷之依據,而以被害人身、心之客觀狀態作為認定之標準,以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相呼應。又所謂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之規定,係指有該條所列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等八款事由之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而言。而有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依同法第6條第3項授權制定之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對於相關鑑定流程、鑑定醫療機構之適格、鑑定醫師應負義務、鑑定結果之爭議與複檢等項,均有詳細規定,從而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如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則其有關身體或精神方面障礙之鑑定結果,在別無反證之情形,自應認已該當於上開法條所定「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加重條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5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告訴人A女原係中度智能障礙後因故取消,於108年11月15日經重新鑑定,現為輕度至中度智能障礙之人,有金門縣警察局108年4月1日金警少字第1080006193號函及所附A女身心障礙查詢資料(見偵卷第53甲58頁)及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109年1月30日金醫師字第1093000220號函文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62甲168頁),足認A女於被告行為時,已經相關醫療專業人士鑑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具有輕度至中度智能障礙,是A女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第1款所稱「身心障礙者」,核屬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所稱心智缺陷之人,堪以認定。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A女剛開始於107年初給伊看的時候是輕度智障的手冊,所以伊知道A女是身心障礙人士等語(見警卷第2頁;偵卷第69頁),參以被告於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未見檢察官訊問過程中有以強暴、脅迫、威脅、利誘,或以承認就不予羈押之方式訊問被告之情形業如前述,是被告於偵訊時之供稱堪以採信。可見被告於案發前因與A女係前男女朋友,顯然知悉A女係屬心智缺陷之人。辯護人辯稱被告於與A女交往之過程中並非知悉,係事後進行鑑定後才發現告訴人有心智欠缺之狀況云云,顯屬推諉卸責之詞,委無足取。
(三)就被告與A女於107年11月2日晚上10時36分許,在金門縣金城鎮莒光公園殘障廁所內經過情形;於107年11月19日晚上8時40分許,在金門縣金城鎮雄獅堡附近萬善爺宮旁海堤步道,及同日晚上10時47分許,在金門縣金城鎮莒光公園殘障廁所內經過情形,告訴人即證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如下:
1.證人A女於107年11月20日警詢中證稱:被告是伊前男友,被告他打電話給伊,伊沒接,然後被告的手機有開「蹤視通」手機程式,所以被告知道伊當時在海濱公園,大約20時30分伊有叫 黃貞妮 先回家,因為伊想保護貞妮,被告於大約貞妮離開10分鐘後就騎機車到海濱公園找伊,然後將伊帶到雄獅堡旁的廟(萬善爺宮)旁的海邊步道上,被告把伊抱起,脫伊褲子,用手摸伊隱私部位陰道,用手捏,也有用手插進去,伊覺得時間很久,然後被告騎一台車身紅色、車牌是白底的機車載伊,車牌和廠牌伊不知道,被載去莒光公園的殘障專用廁所,脫光伊的衣服,被告先要伊對被告的生殖器口交,伊有一直說不要,被告強迫伊,壓伊的頭去為被告口交,然後被告還用手摸伊的乳頭,後來被告脫掉他的外套鋪在地上,也把伊身上的衣服脫光,要伊躺在地板的衣服上,然後被告沒有戴保險套就將生殖器插入伊的陰道,在裡面一直動,又咬伊的乳頭,又繼續抽動,之後就射精在伊的肚子上面,結束後,被告還拿衛生紙幫伊擦身上的精液,然後丟到馬桶沖掉,在過程中伊伊有一直說不要,還有被告在廁所內疑似有用手機拍下事發過程,結束後被告騎機車載伊到體育館讓伊下車後,伊就離開了,伊覺得下體會痛痛的,所以伊才打電話110報警,請警察來體育館的公車亭這裡等語(見警卷第16甲21頁)。
2.證人A女於108年5月1日偵查中證稱:伊之前有跟被告交往過,伊記得是105年6月份開始跟被告交往的,什麼時候結束的伊忘記了,去年已經不是男女朋友了,是伊不要跟被告在一起了。差不多是在107年11月19日的2個禮拜前的一個晚上,被告也是騎機車載伊到金城鎮莒光公園,並把伊帶到殘障廁所內,被告有把伊的衣服、內褲脫掉,並把被告的生殖器插入伊的陰道內,這次也是被告強迫伊的,伊有說不要、不要,伊不想跟被告發生性關係,但被告還是硬要,被告這次也沒有戴保險套,被告有射精在伊的肚子上,並拿衛生紙擦掉後丟到馬桶內沖掉。另於107年11月19日晚上10時47分許,在金城鎮莒光公園殘障廁所內,被告強迫伊口交,伊當時不願意,伊有跟被告說不要,被告將伊衣服脫掉,叫伊躺在地板上,伊不願意,伊有跟被告說不要並反抗,伊有用手推被告的身體,但被告還是違反伊的意願對伊性交,過程多久伊不記得,被告沒有戴保險套,伊沒有注意他射精在哪裡,伊看到被告有拿衛生紙擦被告的外套,擦完之後就把衛生紙丟到馬桶沖掉等語(見偵卷第83甲85、第91甲93頁)。
3.綜觀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對於其被害過程陳述尚屬一致,時序及經過未有明顯矛盾,且所述之情境復未脫離現實。A女為心智缺陷之人,對於事件之記憶、組織、表達能力等,應較一般正常人不足,斷無可能自行捏造上揭證述情節,若非A女親身經歷且有此受害經驗,實無為如此詳盡之證述,且警詢距偵訊時經數月以上猶始終指證大致如一之可能。又經金門醫院採集A女外陰部棉棒、陰道深部棉棒與為警採集被告唾液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為:「被害人陰道深部棉棒檢出1種男性Y染色體DNA甲STR主要型別,與涉嫌人乙○○型別相符,不排除其來自涉嫌人乙○○或與其具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月10日刑生字第1078022442號鑑定書可佐(見偵卷第41甲44頁,下稱本案鑑定書);上述鑑驗結果,係檢驗機關本於專業知識以及精密儀器科學檢驗方法所得之結論,自可憑信。復佐以金門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是鑑驗傷診斷書所載檢查結果:「胸腹部:右側乳頭有撕裂痕跡。陰部:外陰部廣泛性紅腫。」等情(見偵卷彌封袋內),並與A女所指證之情節相互可稽,又依A女所述,A女雖於案發前與被告為前男女朋友,顯見彼此具有相當情感,亦無任何仇恨怨隙及財務糾紛(見警卷第2頁),衡諸常理,若非確有其事,A女當無以此私密攸關名譽之事設局 羅織構陷 被告身罹重罪之動機及必要,佐以A女於108年5月1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之情緒反應:「(乙○○當時是否知悉妳持有中度智能障礙手冊?)(證人神情呆滯,眼中含淚,長久不語)」(見偵卷第85頁),以前述證人A女之心智狀況,倘非確實經歷上揭過程,衡情其應尚無能力得以在偵訊作證期間虛偽不實呈現上揭情緒反應,另A女於案發日(107年11月19日)之翌日(20日)旋至金門縣警察局報案(見警卷第14頁),亦與一般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舉動並無二致,矧A女就被告對其為性侵害之舉措指證不移,益徵其上開證述並非杜撰,應非子虛,堪以採信,稽此,足認證人A女前開所證情節符實可採,而無設詞虛構誣陷被告之情。
(四)至被告及辯護人辯解之詞,本院審酌下列各節,認均無足可採:
1.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並未違反A女之意願,渠等發生性關係是基於二人為男女朋友,被告因對於與A女交往過程中之性行為,以至於使被告認為本次性行為並未對A女為強制性交云云。然按加重強制性交之罪,其基本事實仍為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之強制性交犯行,且其違反被害人意願之原因,係犯人所故意造成,倘再有刑法第222條第1項所列各款狀況,較普通強制性交罪惡性更為重大,而加重其刑,故本條項第3款「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僅為加重其刑之客觀構成要件,與同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利用他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之乘機性交罪,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非出於犯人所為,僅乘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時機以行性交者,自有不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0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對A女為猥褻及性交行為時,A女所為之反應方面,業據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把伊抱起,脫伊褲子,用手摸伊隱私部位陰道,用手捏,也有用手插進去,被載去莒光公園的殘障專用廁所,脫光伊的衣服,被告先要伊對被告的生殖器口交,伊有一直說「不要」等語,核與偵查中結證稱:107年11月19日的2個禮拜前的一個晚上,被告也是騎機車載伊到金城鎮莒光公園,並把伊帶到殘障廁所內,被告有把伊的衣服、內褲脫掉,並把被告的生殖器插入伊的陰道內,這次也是被告強迫伊的,伊有說「不要、不要」,伊不想跟被告發生性關係,但被告還是硬要。另於107年11月19日晚上10時47分許,在金城鎮莒光公園殘障廁所內,被告強迫伊口交,伊當時不願意,伊有跟被告說「不要」,被告將伊衣服脫掉,叫伊躺在地板上,伊不願意,伊有跟被告說「不要」並反抗,伊有用手推被告的身體,但被告還是違反伊的意願對伊性交等語一致,業如前述,參以如附表二所示本院於108年10月3日所勘驗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記憶卡內之2段影片檔案,第一段譯文(檔名:MAH00116.MP4)中A女不斷以言語稱「不要」、「不要摸」、「不要,不要摸,放開我哪」,次數多達11次;第二段譯文(檔名:MAH00117.MP4)中A女不斷以言語稱「不要」,次數多達5次之多,亦與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後續你有無將她載到莒光湖畔公園殘障廁所內,違反她的意願將你的生殖器插入她的陰道內性侵得逞?)我在她還沒躺在地上之前有先問過她,她剛開始說要,發生性交過程中她有一直說不要,她有一邊說不要一邊推我,但是我還是把我的生殖器插入她的陰道內直到射精在她肚子上。(107年11月2日晚上10時36分許,此次你是在何地對她強制性交?)地點是在金城鎮莒光公園殘障廁所內。(你此次是否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對她強制性交?)有,她有說不要,而且講了很多次,我不知道要怎麼回答,我有強行將她的衣服、內褲脫掉後,將我的生殖器插入她的陰道內,我沒有帶保險套,幾分鐘不清楚,我射精在她的肚子上,我拿衛生紙幫她擦掉,衛生紙我丟到馬桶內沖掉,過程中她除了口頭說不要以外,沒有用手推我,也沒有掙扎。(107年11月19日晚上11時7分許,此次你是在何地對她強制性交?)一樣是在金城鎮莒光公園殘障廁所。(你此次是否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對她強制性交?)是,第2次過程中,一開始她也有說不要、起來等語,我一樣強行將她的衣服、內褲脫掉後,將我的生殖器插入她的陰道內,我沒有戴保險套,過程幾分鐘不清楚,我射精在我的外套上,最後再拿衛生紙擦掉,一樣把衛生紙丟到馬桶內沖掉。(上開2次性交,被害人是否自願與你發生性交行為?)不是。」等詞(見偵卷第23甲27、69甲73頁),顯見被告對A女為猥褻及性交行為期間,A女已以言語表示反對,並以手推被告之方式表達拒絕之意,然被告無視A女推卻之意,執意遂行所欲,衡之上開行為係發生在密閉之殘障廁所內,被告案發時為26歲之壯年男子,告訴人則為18歲之輕中度智能障礙女子,反應、應變能力均不若一般人,足認A女確因受限於被告使用之方法,而不能抗拒,客觀上已足以壓抑A女之性自主決定能力,核與刑法第225條第1項單純利用A女心智缺陷,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之者,炯然有別,而屬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式而為之強制性交行為,殆無疑義。被告及辯護人上開辯解,即難信採。
2.又辯護人辯稱譯文中,當被告問A女要不要被告的精子的時候,A女表示要,顯見A女對於性交的內容及意義是清楚的,雙方非在被告強迫下為性交行為,又案發後被告與A女多有聯繫云云。按88年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221條第1項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依立法理由說明,係以原條文之「至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拼命抵抗」而致生命或身體方面受更大之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即不以「至使不能抗拒」為要件)。則修正後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始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439號、93年度台上字第6554號判決意旨及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言。其違反意願之程度,並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祇要達於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即侵犯被害人之性自主權者,即可認符合「違反其意願」之要件。故如被害人對於性行為之拒絕、自衛、選擇及承諾等性自主權遭壓抑或破壞時,即應認係「違反其意願」(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48號判決意旨)。智能障礙者因智識程度、心智能力較一般人為低下,因受限於能力而常需要依賴他人,本身服從性較強,較一般心智正常之人欠缺對危機的判斷能力,面對加害人之誘騙,常不知拒絕,對於不熟悉或偏僻黑暗的環境更容易使智能障礙者失去強烈抗拒能力,被告知悉A女為心智缺陷之人如前述,反應、應變能力均不若一般人,亦即,於此情形下,只要略施壓力,即足以抑制A女之自主意思。衡諸A女之心智狀態,A女於警詢時證稱:「(當天乙○○與妳發生何事?)他打電話給我,我沒接,然後他的手機有開「蹤視通」手機程式,所以他知道我當時在海濱公園,大約20時30分我有叫黃貞妮先回家,因為我想保護貞妮。」等語(見警卷第17甲18頁),及A女與被告單獨相處於陌生環境即金門縣金城鎮莒光公園殘障廁所內,A女一舉一動均在被告目光所及之處,就此主、客觀情狀而論,A女遭受被告性侵害,在心裡害怕且不知如何處理之情況下,故無法即時、有效求援對外大聲呼救或反應如何反抗、離開甚至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勘驗譯文中表示「要」、「想要」,無非係礙於其心智缺陷之故,實屬當然,絕非代表同意或允許被告任意對A女為性交行為,尚難以此遽逆向推論認A女有與被告為合意性交之意。況依據證人A女警、偵中證述情節及附表二所示之勘驗譯文中,均再三證稱有向被告表示拒絕、抗拒,被告亦於偵訊時供述該二次性交行為,A女不是願意與伊自願發生性交行為等情,業如前述,A女既已明白表示不願意,被告竟不顧A女之意願,強勢主導,利用心智本有缺陷之A女不敢強行抗拒之情狀以遂其上開犯行,則被告對A女所為,顯屬「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並已足壓制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依前揭說明,即已該當於強制性交無訛。又辯護人空言泛稱案發後被告與A女多有聯繫云云,然亦未就此提出對被告有利之其她證據。辯護人上開辯解,核難憑採。
(五)末按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除以行為人之性交行為係利用被害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外,尚須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始足當之。而成年智能障礙者雖心智功能與適應行為落後同儕,但其性之發展與同儕一致,生理上擁有成熟的生殖系統、生育能力,心理上亦有建立親密關係之社會需要,其性慾需求與常人無異。是以,國際人權之發展,對智能障礙者之性關係,已從嚴禁、忽略,進展至關懷、接受階段,即應承認身心障礙者擁有自由、自主、統合與身體安全、性平等、性健康之權益,同時亦應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尊嚴之尊重,避免其等因心智缺陷而淪為他人性慾之客體,故本條立法理由乃謂「被害人狀態之認定,不以被害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判斷之依據,而係以被害人身心之客觀狀態作為認定之標準,以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相呼應。」關於「被害人身心客觀狀態」,則應具體認定被害人是否有性之認知進而為同意之能力(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70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973號判決意旨參照)。關於A女對性行為是否有自主能力,能否瞭解性行為對自身利弊得失及意涵社會價值,對性行為是否達不知抗拒或不能抗拒的程度,A女雖於案發時屬輕中度智能障礙,智能程度較一般常人為低,但其過去曾在餐廳擔任端菜和洗碗等工作,自覺尚可勝任;領有機車駕照,可自行搭乘公車外出,能獨自至郵局存提款、自行購物;在家可進行掃拖地和洗衣等簡單家務,基本自我照顧可自理,此有上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4頁),足見A女智能障礙之程度並非嚴重損及其日常生活獨立生活之功能,復佐以其上開警詢、偵訊證述內容觀之,其仍具有一定之性知識,就自己身體之完整性及私密性,亦有相當認識,況A女於被告對其為上開性侵害行為時,均有抗拒之言語及行動如前述,此亦經被告供明、A女證述及本院勘驗如附表二所示之譯文在卷已如前述,堪認A女對於基本生理慾求及保護自己之本能並非毫無所知,並未達到無法或難以表達意願之程度,對於性行為之意義非無認知,亦非無身體自主保護之觀念,與刑法第225條第1項所指「因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之情形有所不符,是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嫌,容有誤會,附此指明。
(六)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殊無足取,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二次對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5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刑法第225條第1項設有處罰之明文。再按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諸如昏暈、酣眠、酒醉等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為構成要件;所謂「不能或不知抗拒」,係指乘被害人因上開精神障礙等情形,對於外界事物失去知覺,或其意識之辨別能力顯著降低,已無自由決定其意思或瞭解其行為效果,而處於無可抗拒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所謂「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之規定「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查A女經鑑定係輕度至重度智能障礙,為身心障礙之人,有前揭金門醫院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是告訴人屬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第1款所稱「身心障礙者」及刑法第222第1項第3款所稱之「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之人」無疑。
被告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時,既明知A女為心智缺陷之人,業如前述,又被告於行為時具有現役軍人身分,其於非戰時對於A女犯強制性交罪,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7款之規定,應依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處罰。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現役軍人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嫌等語,應有誤會,然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可能所犯之罪名及法條,俾進行攻擊、防禦(本院卷第304頁),無礙於被告之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三)強制猥褻與強制性交,係不同之犯罪行為,行為人若以強制性交之犯意,對被害人實施性侵害,先為強制猥褻,繼而為強制性交,其中強制猥褻行為係強制性交之前置行為,不容割裂為二罪之評價,則強制猥褻之階段行為自應為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於事實欄一、(二)所犯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先有以手撫摸A女陰道,並以徒手撫摸A女之乳頭,並用其牙齒咬A女之右側乳頭,再將手指插入A女陰道內之行為,被告強制猥褻行為係強制性交行為之前階段行為,為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而被告於事實欄一、(一)所犯基於同一強制性交犯意,以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內抽動等行為,係基於單一接續之強制性交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事實欄一、(二)所犯亦係基於同一強制性交犯意,先要求A女對其口交行為,復以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末以陰莖插入A女陰道內抽動等行為,亦係基於單一接續之強制性交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亦僅論以一罪。
(五)又起訴書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漏未論列被告,以徒手撫摸A女之乳頭,並用其牙齒咬A女之右側乳頭,之部分事實,然該部分與經起訴部分各有吸收及接續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六)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時間亦非密接,應予分論併罰。
(七)爰審酌被告素行尚可,僅因一時私慾,明知A女係心智缺陷之人,且明確表達反對與被告進行性交,仍無視A女意願,不顧A女之反對,明確表示拒絕之意,第一次犯行以將陰莖放入A女陰道,第二次犯行,以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先強押A女之頭部,將其陰莖插入A女之口腔後,以徒手撫摸A女之乳頭,並用其牙齒咬A女之右側乳頭,並接續以之陰莖放入A女陰道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二次得逞,堪認犯罪情節有所不同,並嚴重侵害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危害A女身心健康,應予非難,亦對社會風俗、治安帶來重大影響,行為應嚴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除否認使用強暴方式外,其餘均坦承之犯後態度,並與A女達成新臺幣(下同)42萬元之和解條件,有本院109年度附民移調字第4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9至290頁), 兼衡 被告自陳大學肄業,目前在陸軍裝甲第564旅聯合兵種第一營戰鬥支援連服役,月收入約3萬8,000元,已婚,需扶養父母及女兒(見本院卷第314甲31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八)末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減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之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及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301號、第285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與被告「犯罪情狀」無關之犯後是否與被害人和解,並非適用刑法第59條之考量事項。經查:被告對心智缺陷之A女為強制性交二次,A女具心智缺陷而更屬弱勢,故被告之前開行為,非但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反而足以引起一般社會大眾之嫌惡與憎恨,且依其犯罪情狀及次數,實不應科以法定最低刑度,爰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且被告顯無適用緩刑規定之餘地,從而被告縱以其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為由請求緩刑,於法無據,爰不為緩刑之諭知,併此敘明。
(九)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均為妨害性自主之罪,且各次犯行時間相距非長,方式相類,被害人同一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參、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刑法第315條之1、同法第315條之2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315條之3亦均有明定。
二、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記憶卡1個,係被告所有,其存放偷拍A女性愛影片檔案之附著物此情,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偵卷第25甲27頁),則此記憶卡屬竊錄內容之附著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15條之3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15條之3,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漢森提起公訴,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王鴻均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紹洧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109條至第112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173條至第177條、第185條之1、第185之2、第185條之4、第190條之1或第191條之1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名稱及數量│├──┼──────────────────────┤│1│Transcend16G紅黑相間記憶卡1張│└──┴──────────────────────┘附表二:被告所錄與A女發生性交行為之過程影片內容(詳見偵卷彌封袋)┌─────────────────────────────┐│一、檔名:MAH00116.MP4││檔案長度:10分34秒│├─────────────────────────────┤│畫面背景較昏暗,從拍攝畫面角度可知用來錄影之工具放置││於地面上,並朝地板與牆壁之某角落拍攝。一開始畫面中即││傳來開啟門的聲音以及人腳上所穿鞋子自畫面中由左往右走││之影像。││(男:被告;女:A女)││男:...(氣音,聽不清楚)││女:幹嘛啦(此時畫面中全是鞋子底部影像,白色鞋底)││女:不要(0:17)(此時畫面中全是鞋子底部影像,白色鞋底)││女:不要(0:18)(此時畫面中全是鞋子底部影像,白色鞋底)││女:不要(0:20)(此時畫面中全是鞋子底部影像,白色鞋底)││女:不要(0:21)(此時畫面中全是鞋子底部影像,白色鞋底)││女:呵,喔唷~,呵呃呃,不要摸~(0:24甲0:25)(畫面中││可見穿球鞋之人屈膝跪在地板上)││女:不要,不要摸,喔,放開我哪~(0:29)││男:噓││女:弄我一直要弄7次(0:38)││女:不要啦~~(0:41)││女:不要(0:43)││女:我不要啦~~呃呃(0:46)││女:厚,...(0:51)││女:不要啦,呃呵(0:55)││女:奇怪││男:啊││女:就跟你說不要(帶著哭腔)(1:10)││1:47時,畫面中左方隱約可辨識出未著衣物之大腿,膝蓋朝││上彎曲,右方隱約可以辨識出有身影在前後聳動,並傳出啪││啪啪的聲響,地板上鋪墊著藍色衣物,且有很大聲的雜音(亮││度58%、對比度75%)││女:││男:喔,喔,爽不爽,爽不爽,爽不爽。││女:嗯..││男:喜不喜歡││女:嗯..││男:我要..了,好嗎││女:...(2:18)││││2:20時,拍攝之工具被拿起移動,畫面四處亂動。2:25時││,一件藍紅色衣物出現在畫面中。││女:嗯(2:30)││││2:31時,拍攝之工具被拿起移動,畫面四處亂動。││││2:36時,畫面中為某女性外陰部之近拍影像,拍攝之工具不││斷被小幅度移動,畫面鏡頭一直在重新對焦。││││3:18時,一男將其陰莖插入該女陰道並開始抽動,並有以下││對話││男:爽不爽,爽不爽││女:呃(呻吟聲)││男:爽不爽。我要出來囉,...要不要?妳的手走開好不好?││女:呃/要(4:05)?││男:(加快速度其陰莖之抽插速度)阿,爽不爽?...爽不爽?││爽不爽?││女:呃││男:嗯?爽不爽?不爽?爽不爽?││女:呃。呃哼(呻吟聲)。(此時背景音傳來汽車猛催油門經││過的聲音)││男:(一直以其陰莖在該女之陰道中抽插)││女:阿(4:46)││男:很爽是不是,是不是?妳沒有說,嗯,是不是,爽不爽││?││女:呃哈,嗯(4:56)││男:爽不爽?爽不爽?││女:呃哼(呻吟聲)。(5:03)││男:(繼續以其陰莖在該女之陰道中抽插)││女:呃。哼。呃。││男:...,妳想不想要?(該男加快其陰莖在該女之陰道中抽││插之速度)││女:呃,嗯,呃。(5:34甲5:55)││男:很爽對不對?好爽。││女:阿,嗯。(5:59,此時背景音傳來開關門的聲音)。嗯,││呃哼、嗯。(6:02,一隻左手去摸了摸該女的外陰部)。││嗯,呃哼..哼哼..呃哼(6:05,聲音較大聲且較高亢)││男:(繼續以其陰莖在該女之陰道中抽插)爽不爽?││女:呃(6:15)││男:...(6:29)蛤,有沒有怎樣?說實話。..有沒有..?會││不會?會不會離開我?會不會離開我?││女:又不會(6:43,聲音急促且忽然大聲)││男:會不會不能不找我,有沒有聽到?...,聽到了厚。有沒││有聽到,有沒有聽到?││女:聽到(6:58)││男:(一直出現啪啪啪的聲音)││女:呃││男:要不要…要不要…要不要…要不要我的精子?││女:要││男:要不要…要不要…要不要…要不要我的精子?說阿?不││說就不幹喔,要不要說。││女:嗯…(7:36)││男:那你要不要說?說要我的精子。要不要?說阿,說阿!││要不要?││女:嗯…(7:44)││男:不要阿?要不要我的精子?要不要?││女:痾…││男:要不要?要不要?要不要我射在裡面(07:52)?││女:阿…││男:要不要?要不要?要不要?(喘息聲變大)││女:要啦││男:你快說阿,快說,快說阿。││女:阿…││男:要什麼?要什麼?說阿。要什麼?要什麼?蛤?你快說││。││女:阿…阿…阿…(08:27)││男:射在肚子好不好?好不好?好不好?││女:阿.…阿...││男:射在肚子好不好?好不好?要不要射肚肚?好不好?要││不要?好不好?(持續出現喘息及摩擦聲音)││08:59手機持續發出音樂聲響及line的聲音││男:要不要射肚肚?好不好?要不要?好不好?要不要?││女:阿….阿….││男:要射在哪裡?(其餘為氣音難以辨識)││女:阿…││男:你說,要射哪裡(9:30)?(其餘為氣音難以辨識)││女:射在…(9:45)││男:(氣音難以辨識)││女:阿…阿…阿…阿…阿…阿…..(出現喘叫的聲音)│││├─────────────────────────────┤│一、檔名:MAH00117.MP4││影片長度:9分14秒│├─────────────────────────────┤│1、0:00甲4:56││畫面中地板與背景均貼磁磚,畫面右方是藍色的門,研判拍││攝地點應是廁所,從拍攝畫面角度可知用來錄影之工具放置││於地面上,並朝地板與牆壁之某角落拍攝。一開始畫面中已││有一身穿橘色上衣、深色長褲但已褪下至小腿處、腳著運動││鞋之人躺在地上。畫面中即傳來開啟門的聲音。接著一雙著││黑色短襪之小腿出現在畫面中,走到該名躺在地上之人之小││腿旁,隨後俯下身以手去拉該名躺在地上之人所穿著之橘色││上衣。││男:躺下(即該腳穿黑色短襪之人)││女:嗯呃呃(即為該名躺在地上之人),...(小聲聽不清楚││)││男:【俯下身將該女身下墊著之衣物拉出並攤平在地上】..││.(小聲聽不清楚),之後起身換位置蹲在女生腳邊,動││手去解開女生腳上所穿運動鞋之鞋帶。││女:別動啦。││男:噓~~。不要吵。(男生下半身已全裸,畫面中明顯可見││其陰莖)││女:不要。││男:不要喔?││女:不要。││男:為什麼說不要?(男生開始將鞋子從女生腳上脫下)││女:我就是、把那幾天...(模糊聽不清楚)││男:嗯?甚麼?││女:哎,很癢,呵呵。(男生將女生左腳鞋子脫下後,搔了││女生左腳腳底)││男:(男生開始換拖女生右腳鞋子)││女:不要,起來。││男:噓,不要吵││女:不然你...懶叫..(模糊聽不清楚),我要..懶叫你不││要..(模糊聽不清楚)││男:(男生還在脫女生鞋子)││女:很緊啦,靠夭咧││男:(男生終於將女生右腳鞋子脫掉,並將鞋子往畫面右邊││丟出畫面去,接著開始脫女生褲子)││女:脫要幹嘛啦,你有病是不是││男:(男生將女生長褲全部脫掉,往旁邊扔去,女生所穿之││白色內褲也被褪下到右腳腳踝)││女:你欠打、欠、欠人幹(女生將兩腿伸直在地上,上半身││稍微有移動一下位置)。││男:(接著男生調整拍攝機器角度位置完畢)││女:不要(女生兩腳掌往內扣,畫面可見女生大、小腿及私││處陰毛)││男:男生彎下身動手從中將女生兩腿分開露出其陰部││女:雞掰咧││男:(男生將女生兩腿打開至一定程度後,隨及跨趴到女生││身上,其陰莖剛好在女生陰部旁)││女:阿、呃││男:(在女生陰道口用手前後擼了擼自己的陰莖,之後用陰││莖在女生外陰部上下摩擦)││女:這磨是要幹嘛,我問你││男:還沒硬起來阿,想...(模糊聽不清楚)││女:你...怎麼塞我問你(模糊聽不清楚)││男:不行阿││女:蛤││男:不行阿,要尿尿..(模糊聽不清楚)。(男生用手握住其││陰莖根部,以陰莖前段在女生陰部上快速不斷拍打)││女:你尿尿時候在幹嘛?一定要讓你打是不是阿?蛤,是起││不來嗎?蛤?││男:我想要(男生開始嘗試要將陰莖插入女生陰道中)││女:想要││男:想要(男生不斷試著將陰莖插入女生陰道中)││女:你想要做壞事阿,不要(此時男生成功將陰莖插入女生││陰道中)││男:做什麼壞事阿(男生開始用陰莖插在女生陰道中抽動。││【以下對話均於男生陰莖在女生陰道中抽動時的對話】││),只有妳才有辦法這樣幹。是不是,...(模糊聽不清││楚)這樣幹,是不是。││女:沒有(語氣淡定)。2:07││男:...(模糊聽不清楚)蛤││女:做壞事嗎││男:我進來...(模糊聽不清楚)││女:嗯?││男:下面幹...(模糊聽不清楚)││女:幹││男:妳說什麼?...(模糊聽不清楚)妳下面,是不是?││女:什麼...(模糊聽不清楚)││男:是不是?││女:...(模糊聽不清楚)幹阿││男:要不要...(模糊聽不清楚)、要不要...(模糊聽不清楚)││?││女:不知道││男:...(模糊聽不清楚)是不是?是不是...(模糊聽不清楚)││就好?是不是,是不是?...(模糊聽不清楚)這樣,是不││是?蛤,是不是阿?││女:不知道。││男:說話││女:不知道。││男:喔、厚(喘息聲)。好濕阿。││女:幹。││男:好濕喔(背景音傳來啪啪啪的聲音)。││女:今天...你...(模糊聽不清楚)/今天有要射在洞裡││男:什麼?...(模糊聽不清楚)││女:這裡││男:妳好濕喔,好濕(背景音傳來開關門的聲音)。舒不舒││服,嗯?嗯?││女:呃哼,啊 阿阿 、嗯哼(女生兩腳伸直,抽搐了一下)││男:怎麼,受不了了是不是?是不是、是不是?我可不可以││射裡面,可不可以?可不可以、可不可以?可不可以射││裡面,可不可以?││女:呃..││男:喔,厚。好不好、好不好?││女:喔、呃││男:我射裡面喔,我先問問看好不好││女:呃嗯││男:要不要,要不要?││女:呃嗯,哼..(呻吟聲)..(模糊聽不清楚),裡面││男:...(模糊聽不清楚)那我就...(模糊聽不清楚)裡面,好││不好?好不好?好不好?好不好?要不要?││女:我要(4:34)││男:(說完,男生將陰莖自女生陰道中拔出,用右手2根手││指頭去摳摸女生外陰部幾下後,起身站起來並往畫面左││側走去,消失在畫面中。而女生仍然躺在地板上,兩手││彎曲朝其頭部,兩腿開開,畫面就停留在女生兩腿間)││4:57甲9:14││(5:04,畫面拉近拍向女生兩腿中間陰部位置。5:18,男││生的腳回到畫面中,隨即跨過女生右腿,消失在畫面中。隨││後傳來沖水的聲音。女生依然躺在那沒有移動。5:57,男││生的腳從畫面右方進入,站到女生兩腿中間,並問女生怎麼││了?背景音在次傳來沖水的聲音,同時男生蹲下身,右手去││摳摸女生外陰部,隨後再次將陰莖放在女生陰部外。6:08││)││男:...(模糊聽不清楚)了是不是?想不想要?想不想要││,嗯?想不想要,嗯?(男生用其陰莖去觸摸女生外陰││部,之後在陰道口滑動,滑動數下後,便再次將陰莖插││入女生陰道內抽動)。阿,想不想要,想不想要?行不││行阿,蛤?什麼?爽不爽?爽不爽阿?爽不爽?嗯,爽││不爽,爽不爽?││男:爽不爽,爽不爽?這樣爽不爽?爽不爽?││女:呃...││男:嗯哼││女:喔..,呃...,呃...,嗯..,喔...喔.││男:(男生用左手去撫摸兩人性器接合處,之後並往下方撫││摸)││女:喔..,呃...(呻吟聲)││男:(之後男生將陰莖自女生陰道中拔出,嘗試朝女生陰道││下方肛門的位置插進去)││女:嗯哼…呃…,嗯哼...││男:好好好││女:嗯哼││男:這裡好不好(男生連忙將陰莖移回來插進女生陰道中,││繼續抽動)││女: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