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957號債權人世中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季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雲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世中心社區管理委員會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雲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四、請釋明請求利率10%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請求法定利率5%。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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