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36號原告仙儷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梅 被告裕隆集團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未表明對被告請求之具體內容為何,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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