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980號債權人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依翎 (原名: 蔡郁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本件聲請與新竹地方法院93促6712號是否為同一債權?該案是否已確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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