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侵上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上訴字第31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承勳 選任辯護人 吳孟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9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3年12月2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張永宏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忠興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