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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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349號
原 告 陳三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清湖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6萬3,3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新臺幣(下同)1,800元×土地總面積388平方公尺×原告權利
範圍1/2+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
值每平方公尺1,800元×土地總面積349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
1/2=663,3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