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天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天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天生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聲請書漏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聲請書漏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16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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