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莊志彬 被告 蔡金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前述刑事部分,業據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國耀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