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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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蔡家興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0年執更乙字第349號、109年度執更甲字第714號之1),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附件及本院112年11月20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103至106頁)。
二、謹按: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84條所明定。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非以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為異議對象。又刑事裁判於確定後即生效力,職司執行之檢察官必須本於確定裁判內容指揮執行。至確定裁判是否違法,僅得另循刑事訴訟法針對確定裁判所設之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在此之前,檢察官依據確定裁判內容所為執行之指揮,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93號裁定意旨參照)。㈡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
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即業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有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應執行刑之各罪範圍完全相同者為限,此亦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統一見解。至所謂「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係指透過現有裁定及定刑情形加以計算,即可獲得較原定刑結果顯然為低之刑期,若須再經過裁量或精密之計算,即與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有間。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蔡家興(下稱聲明人)前因犯附表一所示
之罪,經本院於110年5月28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檢察官及聲明人均無不服,同年6月9日確定(下稱甲原確定裁定);聲明人另因犯附表二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09年7月30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聲明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9年9月10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366號駁回抗告確定(下稱乙原確定裁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聲明人提出各該裁定書為證(本院卷第17至34頁),由此可知,檢察官係依原確定裁定結果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是以聲明人請求將甲、乙原確定裁定各罪,就其中甲原確定裁定所列共15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15)與乙原確定裁定即附表二編號3、4、6至12、15所示共10罪重新定刑,另就乙原確定裁定即附表二編號1、2、5、13、14所示共計5罪另行定刑等語,僅係對於非得作為聲明異議客體之原確定裁定內容有所爭執,顯非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之本身有何違法或不當而為主張,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聲明異議。
㈡何況,聲明人所指甲原確定裁定所列15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1
5)與乙原確定裁定即附表二編號3、4、6至12、15所示共10罪重新定刑一事,前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執聲字第39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於112年5月8日以112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下稱丙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本院卷第115至116頁),聲明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檢察官將乙原確定裁定附表編號3、4、6至12、15所示共10罪,分別自原先已定應執行刑之乙原確定裁定中拆出,另與甲原確定裁定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共15罪組合成共25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然上揭如甲原確定裁定及乙原確定裁定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未有經赦免或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者,亦即甲原確定裁定及乙原確定裁定所酌定應執行刑之基礎並未變動;而聲明人所犯如甲原確定裁定全部共15罪,及乙原確定裁定附表編號3、4、6至12、15所示共10罪,究有何苟未拆出合併更定其應執行刑,客觀上將導致責罰顯不相當之結果,而有更定應執行刑必要之例外特殊情形,俱未經聲明人或檢察官釋明,依卷內資料亦未能確認有如前述之特殊情形存在,而有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自不許檢察官任意將曾經裁定應執行刑確定之部分罪刑拆出,另搭配其他罪刑重組而聲請合併更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聲明人所犯如甲、乙原確定裁定共30罪,應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21年8月(12年+9年8月=21年8月);而丙裁定合併甲裁定編號1至15所示之15罪全部,及乙原確定裁定附表編號3、
4、6至12、15所示10罪部分,合計共25罪,酌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乙原確定裁定其他未經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共5罪部分(如其附表編號1、2、5、13、14所示),縱經檢察官另案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依法應在上揭5罪各刑中之最長期刑即有期徒刑3年10月(如乙原確定裁定附表編號13、14所示)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裁定所酌定之有期徒刑17年10月,加計其他5罪至少應酌定之「有期徒刑3年10月」,亦等同於甲、乙原確定裁定所應接續執行之有期徒刑21年8月(17年10月+3年10月=21年8月)。甲、乙原確定裁定接續執行結果,客觀上亦未較丙裁定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況上揭乙原確定裁定未經丙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共5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1號裁定,駁回檢察官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換言之,聲明人因丙裁定另定應執行刑之結果,除須執行丙裁定所酌定之有期徒刑17年10月以外,尚須接續執行上揭乙原確定裁定未經丙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共5罪部分之徒刑(分別為有期徒刑8月、10月、6月、3年10月及3年10月),合計共應執行有期徒刑達27年6月,反而較甲、乙原確定裁定所應接續執行之有期徒刑21年8月更長達5年10月,顯然不利於聲明人,因而認為檢察官擇取聲明人所犯甲原確定裁定全部罪刑及乙原確定裁定部分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更定其應執行刑,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而撤銷丙裁定,並駁回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等情,業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43號裁定理由說明甚詳(本院卷第117至120頁),並無聲明人所稱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
四、綜上所述,聲明人僅係對於非得作為聲明異議客體之甲、乙原確定裁定內容有所爭執,顯非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之本身有何違法或不當而為主張,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聲明異議。
據上論斷,應依刑訴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徐文彬附表一: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3日晚間10時1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107年3月22日106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51號花蓮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95號花蓮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4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3日107年12月24日107年11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21日108年1月24日108年2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8號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84號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88號編號1至4之罪曾定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9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3日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873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582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5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5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5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2日109年4月17日109年4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5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0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0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28日110年2月4日110年2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59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1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1號編號1至4之罪曾定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5、6之罪曾定刑有期徒刑4年
編號789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20日107年3月2日107年3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91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91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43號107年度訴字第343號107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43號107年度訴字第343號107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花蓮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9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9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9號編號7至9之罪曾定刑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2年9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26日107年3月13日107年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91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91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43號107年度訴字第34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0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1日110年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43號107年度訴字第34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29日109年12月29日110年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花蓮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8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8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7號編號10至15之罪曾定刑有期徒刑7年2月
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9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6日107年2月24日107年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90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90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0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6日110年1月26日110年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26日110年2月26日110年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花蓮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7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7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7號編號10至15之罪曾定刑有期徒刑7年2月附表二: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年3月18日108年4月7日106年10月24日0時2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09號花蓮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36號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4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7號108年度訴字第14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6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13日108年7月24日108年10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7號108年度訴字第14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5日108年8月12日108年10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13號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41號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17號編號1至4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4日9時48分許108年1月13日上午9時37分許107年10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421號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76號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高分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6號108年度訴字第18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56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8日108年9月17日109年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花高分院花蓮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6號108年度訴字第18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18日108年11月14日109年5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17號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05號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43號編號1至4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6至15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3日後10月上旬某日107年10月中某日107年11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76號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76號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5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5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56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20日109年5月20日109年5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43號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43號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43號編號6至15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16日21時16分許後未久107年12月初某日107年12月中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76號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76號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5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5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56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20日109年5月20日109年5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43號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43號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43號編號6至15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初某日108年1月中某日107年10月27日17時19分許後未久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76號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76號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5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5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56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7日109年9月27日109年9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20日109年5月20日109年5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43號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43號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43號編號6至15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