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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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44號原告惠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被告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春長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複代理人 丘信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汪曉君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