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施宜君 被告 郭佩怡
住○○市○○區○○路000巷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52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6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頁),雖本院亦於113年5月6日做成判決而結案(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審酌簡易判決作成時未經宣示判決,本諸有利當事人解釋,應認犯罪被害人即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非逾時提出,即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規定;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法官陳怡珊
法官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