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4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400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務人 陳又榕
盧志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陳又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萬肆仟捌佰
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又榕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盧志朗給付之。
㈡債務人陳又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捌佰捌拾陸
元,其中新台幣參萬陸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又榕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又榕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盧志朗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1,972,657元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4.16%暨自113年3月2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0021,432,195元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5.43%暨自113年4月3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