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30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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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3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309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陳淑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依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帳戶資料,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存款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債務人之勞保係投保於人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又其於北投尊賢郵局有存款,而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宜蘭縣、臺北市北投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或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