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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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578號上訴人 項正鳳 被上訴人 項凱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5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上訴人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6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經本院於107年6月19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65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67頁),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賴惠慈法官劉又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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