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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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黃美惠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 律師被告台灣全球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林士勛 被告 胡琳
台灣精碳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劉建新 被告 陳亭豪
黃致銘 馬俊凱
黃瑾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小津 律師被告 莊馥蔚 (原名: 蔡馥蔚
李志堅 賴葛然 郭雅典 孫梓涵 林語辰
盧育如 洪瑋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蕭雅毓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玫萱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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