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戴鈺祺 被告 王國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2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王鍾湄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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