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605號
102年度訴字第6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治群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102、1109、1111、1113號)及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3168、23176號)暨移送併案審理(102年度偵緝字第1224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0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治群犯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被訴如附表十三至附表十五所示部分無罪。
被訴如附表十六、附表十七所示部分免訴。
犯罪事實
一、邱治群(曾化名「 丁雙傑 」、「 李毅 」)於民國96年間,介紹 江明軒 (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1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擔任以 潘信義 為實際負責人之捷秀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捷秀公司)登記負責人,渠3人明知捷秀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捷秀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共86紙,供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即如附表一編號4至編號7、編號9、編號17、編號20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新臺幣(下同)479,347元(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編號8、編號10至編號16、編號18、編號19所示部分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詳如理由乙所述),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邱治群與本事策略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2樓,下稱本事策略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魏駿彰 (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89號、100年度訴字第57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登記負責人 趙子傑 (由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89號、100年度訴字第573號通緝中)及潘信義均明知自97年11月間起至98年4月間止,本事策略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魏駿彰透過不知情之會計人員 紐玉蓉 ,於98年1月15日前之98年1月間某日,將本事策略公司當時剩餘之空白統一發票、公司大小章及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等資料交予邱治群,邱治群再將此等資料轉交潘信義,由潘信義指示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地,以本事策略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共82紙,供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750,006元(如附表二編號1、編號3至編號8所示部分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詳如理由乙所述),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三、邱治群與盛利群廣告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2樓,下稱盛利群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魏駿彰(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89號、100年度訴字第57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登記負責人趙子傑(由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89號、100年度訴字第573號通緝中)及潘信義均明知自97年11月間起至98年4月間止,盛利群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魏駿彰透過不知情之會計人員紐玉蓉,於98年1月15日前之98年1月間某日,將盛利群公司剩餘之空白統一發票、公司大小章及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等資料交予邱治群,邱治群再將此等資料轉交潘信義,由潘信義指示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地,以盛利群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共44紙,並提供予如附表三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此部分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詳如理由乙所述)。
四、邱治群與魏駿彰(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89號、100年度訴字第57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董姓成年男子均明知盛利群公司自98年7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均無出口外銷之事實,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邱治群將盛利群公司之相關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董姓成年男子,再由董姓成年男子指示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地將如附表四編號1「出口零稅率銷售額」欄所示出口銷售額之不實事項填載於盛利群公司98年8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上,盛利群公司並於98年9月16日持前開申報資料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下稱臺北市國稅局)申請核退如附表六編號1「本期應退稅額」欄所示之退稅額;邱治群、魏駿彰、董姓成年男子復以同一手法,於不詳時、地將如附表四編號2「出口零稅率銷售額」欄所示出口銷售額之不實事項填載於盛利群公司98年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上,盛利群公司並於98年11月16日持前開申報資料向臺北市國稅局申請核退如附表六編號2「本期應退稅額」欄所示之退稅額,惟因臺北市國稅局發覺有異,均未予核發退稅而未得逞。
五、邱治群為翔怡貿易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下稱翔怡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翔怡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五所示之公司,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翔怡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五所示統一發票共55紙,供如附表五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即如附表五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828,78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六、邱治群為承鋅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下稱承鋅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與承鋅公司自99年4月21日起至100年4月13日止之登記負責人 余秀 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5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8萬元確定)及介紹 余秀分 擔任承鋅公司登記負責人之 方應欽 〔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通緝中〕,3人均明知承鋅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六所示之公司,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承鋅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六所示統一發票共183紙,供如附表六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即如附表六編號1至編號8、編號12至編號26、編號29至編號34、編號36至編號38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2,725,737元(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公司逃漏稅額為27,808元,詳理由甲所述;如附表六編號9至編號11、編號27、編號28、編號35所示部分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詳如理由乙所述),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七、邱治群為三合沅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段○○○號2樓,下稱三合沅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三合沅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七所示之公司,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以三合沅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七所示統一發票共24紙,供如附表七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即如附表七編號1至編號3、編號7、編號8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319,773元(如附表七編號4至編號6所示部分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詳如理由乙所述),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八、邱治群為臣育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下稱臣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臣育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八所示之公司,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以臣育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八所示統一發票共143紙,供如附表八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即如附表八編號1、編號7、編號8、編號10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585,022元(如附表八編號2至編號6、編號9所示部分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詳如理由乙所述),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九、邱治群為田橋建設有限公司(址設基隆市○○區○○街○○號,下稱田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田橋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九所示之公司,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以田橋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九所示統一發票共141紙,供如附表九編號1至編號11、編號13至編號30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即如附表九編號1至編號3、編號7、編號9至編號11、編號13至編號20、編號23、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28、編號30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4,185,232元(附表九編號4至編號6、編號8、編號21、編號22、編號
25、編號29所示部分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詳如理由乙所述),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十、邱治群為尼柯興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之24,下稱尼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與尼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殷山遠 (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57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均明知尼柯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十所示之公司,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尼柯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十所示統一發票共145紙,供如附表十所示公司(含合作社)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即如附表十編號1、編號2、編號8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12,120元(如附表十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1所示部分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詳如理由乙所述),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十一、邱治群為喜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下稱喜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喜朵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公司,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以喜朵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十一所示統一發票共85紙,供如附表十一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即如附表十一編號3至編號6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420,621元(如附表十一編號1、編號2、編號7至編號9所示部分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詳如理由乙所述),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十二、邱治群為卡 娃伊多 媒體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10樓之2,下稱卡娃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卡娃伊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十二所示之公司,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以卡娃伊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十二所示統一發票共131紙,供如附表十二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即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編號8、編號10至編號11、編號13至編號22、編號24至編號37、編號39、編號40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1,436,671元(如附表十二編號9、編號12、編號23、編號38所示部分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詳如理由乙所述),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十三、案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追加起訴,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程序方面㈠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之:①一人犯數罪、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之案件。追加起訴之目的乃為訴訟經濟,至於是否相牽連之案件,應從起訴形式上觀察,非以審理結果,其中一部分被訴犯罪事實不能證明,為不得追加起訴之根據,復有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899號裁判要旨可資查考。本案被告邱治群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102、1109、1111、1113號)後繫屬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05號),檢察官再認被告所涉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與本院所受理之102年度訴字第605號案件為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本院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3168、23176號),應屬合法,本院予以合併審理及裁判,合先敘明。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亦無違
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檢察官及被告復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自均具證據能力。
二、實體方面㈠訊據被告就其為上揭犯罪事實二、三、五至十二等犯行,且
曾介紹江明軒擔任捷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為盛利群公司做不實之出口業績等情坦承不諱,然矢口否認有為犯罪事實一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並否認曾為犯罪事實四之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只是單純介紹江明軒去擔任捷秀公司之負責人,之後伊就沒有處理捷秀公司的事情,潘信義和江明軒做了什麼事情伊都不知道;伊有幫盛利群公司做出口業務、業績,此部分並無實際出口,但伊沒有參與退稅,伊沒有騙國稅局,沒有犯詐欺罪云云。經查:
⒈被告曾化名「丁雙傑」、「李毅」:
⑴於96年間,因潘信義尋求人員擔任捷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遂介紹江明軒擔任捷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⑵其與本事策略公司、盛利群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魏駿彰、登記
負責人趙子傑及潘信義均明知自97年11月間起至98年4月間止,本事策略公司、盛利群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公司,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魏駿彰透過不知情之會計人員紐玉蓉,於98年1月15日前之98年1月間某日,將本事策略公司當時剩餘之空白統一發票、公司大小章及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等資料交予被告,被告再將此等資料轉交潘信義,由潘信義指示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地,分別以本事策略公司、盛利群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供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565,308元。
⑶其與魏駿彰、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董姓成年男子復均明知
盛利群公司自98年7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均無出口外銷之事實,竟由被告將盛利群公司之相關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董姓成年男子,再由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地將如附表四「出口零稅率銷售額」所示出口銷售額之不實事項填載於盛利群公司98年8月、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上。
⑷其另為翔怡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翔怡公司並無實際銷貨
予如附表五所示之公司,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以翔怡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五所示統一發票共55紙,供如附表五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即如附表五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828,789元。
⑸其並為承鋅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承鋅公司自99年4月21日
起至100年4月13日止之登記負責人余秀分及介紹余秀分擔任承鋅公司登記負責人之方應欽,3人均明知承鋅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六所示之公司,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承鋅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六所示統一發票共178紙,供如附表六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即如附表六編號1至編號8、編號12至編號26、編號29至編號34、編號36至編號38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2,720,824元⑹被告另為尼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尼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殷山遠均明知尼柯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十所示之公司(含合作社),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尼柯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十所示統一發票共145紙,供如附表十所示公司(含合作社)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即如附表十編號1、編號2、編號8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12,120元。
⑺被告復為三合沅公司、臣育公司、田橋公司、喜朵公司、卡
娃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前開三合沅等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之公司,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以三合沅公司、臣育公司、田橋公司、喜朵公司、卡娃伊公司之名義開立如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至編號11、編號13至編號30、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統一發票共525紙,供如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至編號11、編號13至編號30、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如附表七編號1至編號3、編號7、編號8、附表八編號1、編號7、編號8、編號10、附表九編號1至編號3、編號7、編號9至編號11、編號13至編號20、編號23、編號24、編號26至編號28、編號30、附表十一編號3至編號6、附表十二編號1至編號8、編號10、編號11、編號13至編號22、編號24至編號37、編號39、編號40所示公司逃漏如前開各附表所示之營業稅額。
前揭事實,為被告所坦承不諱(見101年度偵字第23168號卷第62頁至第64頁、102年度偵緝字第127號卷第10頁反面至第11頁、第15頁、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反面、102年度偵緝字第198號卷第61頁至第63頁、102年度偵緝字第127號卷第26頁反面至第28頁、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05號卷《下稱本院卷》㈠第82頁反面、第99頁反面、本院卷㈡第300頁反面至第301頁),且經證人江明軒、潘信義、魏駿彰、紐玉蓉、余秀分、殷山遠證述在卷(見98年度偵字第17488號卷第263頁至第265頁、第281頁至第282頁、99年度偵緝字第126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99年度偵字第12379號卷㈡第371頁至第372頁、第503頁至第506頁、第627頁至第628頁、第547頁至第548頁、99年度偵字第9261號卷第250頁、第270頁至第272頁、101年度偵字第23168號卷第17頁至第20頁、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89號卷㈡第89頁至第91頁、第147頁至第152頁、99年度訴字第2089號卷㈢第152頁至第154頁、本院卷㈠第145頁至第151頁反面),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管理查詢作業、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部(以下不再重複記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所稅結(決)算(未申報)案件查詢及更正作業、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申報案件資料聯線上建檔維護、基本資料查詢清單、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98年7月6日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4月2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A號函、臺北市政府97年5月1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捷秀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登記表、捷秀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捷秀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97年7月16日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捷秀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統一發票管制異動紀錄清單、臺北國稅局中北稽徵所97年4月22日財北國稅中北營業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捷秀公司涉嫌虛設行號之移送辦理涉嫌虛設行號通報單、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等相關資料影本、臺北國稅局97年6月18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福國工程有限公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盛利群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檔、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營業人零稅銷售額清單、申報退稅主檔線上異動維護作業查詢資料、本事策略公司之營業稅稅籍管理查詢作業、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度4月1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99年3月12日財北國稅中山營業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移送辦理涉嫌虛設行號通報單、臺北市政府99年2月11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盛利群公司設立迄今歷次變更登記表、臺北市國稅局中山稽徵所98年5月25日財北國稅中山營業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盛利群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公司章程、臺北市政府98年5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盛利群公司變更登記表、領用統一發票申請書、統一發票管制檔建檔、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臺北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來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50名、留抵稅額對照檔線上查詢作業、臺北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99年7月15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集客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及集客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營業稅稅籍、基本資料查詢、章程、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101年6月7日北區國稅新店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翔怡公司、承鋅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資料、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101年5月29日北區國稅汐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三合沅、臣育公司之99年1月至101年5月銷售對象彙加明細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102年9月11日北區國稅汐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三合沅、臣育公司之99年1月至101年5月銷售對象之專案調檔查核清單、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101年6月8日北區國稅七堵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田橋公司99年度進銷項憑證明細表、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資料、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101年6月4日財北國稅內湖營業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喜朵公司99年至100年電腦檔進銷項憑證相關資料、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101年5月23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101年8月14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卡娃伊公司資料、臺北市國稅局中山分局101年8月22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卡娃伊公司99年至100年開立銷項憑證明細表、臺北市國稅局中山分局102年9月2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卡娃伊公司99年1月至102年6月統一發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5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5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A號函、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5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B號函及所附尼柯公司之移送書及分析表各1份、臺北區國稅局102年8月30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尼柯公司99年迄今統一發票之專案調檔查核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余秀分於102年2月20日偵查庭中指認李毅即是被告之指認照片、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表、翔怡公司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按期核算實際逃漏稅計算表、北區國稅局102年8月26日北區國稅審字第0000000000A號函暨其附件資料、關稅總局100年10月24日台總局緝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相關公司清表及進銷項流向圖、北區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表、翔怡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2年7月4日談話紀錄表、本院103年3月27日勘驗筆錄及擷取錄影照片、南區國稅局103年10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高雄國稅局103年10月22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國稅局103年10月2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附表暨相關營業人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檔、臺北國稅局103年11月19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奇立格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檔、中區國稅局103年10月29日中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3年11月3日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及103年11月12日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3年11月4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3年11月6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03年11月13日中區國稅彰化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查核管制建檔系統及全國稅籍異常查詢系統查詢畫面、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103年11月17日中區國稅竹南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附件、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103年11月25日中區國稅埔里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103年11月25日中區國稅虎尾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103年11月24日中區國稅大智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附件、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03年12月2日中區國稅東山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103年11月2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附件、本院103年12月4日公務電話紀錄、臺北國稅局103年12月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103年12月5日北區國稅汐止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03年12月8日北區國稅三重銷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03年12月8日北區國稅三重銷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03年12月8日北區國稅三重銷審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3年12月5日北區國稅中和銷審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103年12月5日北區國稅新店銷審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103年12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中區國稅局103年12月4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03年12月8日北區國稅新竹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103年12月5日北區國稅大溪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103年12月9日北區國稅七堵銷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3年12月8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103年12月8日北區國稅竹北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103年12月8日北區國稅新莊銷審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3年12月9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附件、北區國稅局103年12月9日北區國稅中壢銷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103年12月11日北區國稅楊梅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附件、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03年12月17日北區國稅桃園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103年12月24日公務電話紀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緝字第481號不起訴處分書、臺北地檢署檢察官99年度偵緝字第126號起訴書、本院99年度訴字第419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2769號刑事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4號刑事判決、本院99年度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2379號追加起訴書、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89號、100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判決、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緝字第742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611號判決、本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518號判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8677號起訴書、101年度偵緝字第742號起訴書、本院101年度審簡字第577號判決等在卷可稽(見97年度偵字第17160號卷第3頁至第15頁、第31頁至第46頁、第50頁至第78頁、99年度偵字第12379號卷㈠第3頁至第11頁、第15頁至第16頁、第22頁至第39頁、第40頁至第41頁、第55頁至第56頁、第62頁至第99頁、第116頁至第228頁、第251頁、第258頁至第265頁、第273頁至第292頁、第304頁至第305頁、第313頁至第360頁、99年度偵字第12379號卷㈡第373頁至第374頁、第476頁至第486頁、第631頁至第633頁、100年度他字第11382號卷第3頁至第64頁、第97頁至第243頁、101年度偵字第23168號卷第7頁、第9頁至第13頁、第32頁至第35頁、第132頁至第213頁、102年度偵緝字第198號卷第22頁至第59頁、102年度偵緝字第205號卷第17頁至第21頁、本院卷㈠第80頁至第83頁、第158頁至第313頁、本院卷㈡第8頁至第255頁、第277頁至第293頁),堪認為真。
⒉捷秀公司於證人江明軒擔任登記負責人之期間(96年6月間
至同年12月間),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仍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86紙,提供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公司,使如附表一編號4至編號7、編號9、編號17、編號20所示公司藉此逃漏營業稅共479,347元,而證人江明軒因此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1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節,有臺北市政府97年5月1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捷秀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登記表、捷秀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97年7月16日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捷秀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基本資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詢清單、統一發票管制異動紀錄清單、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97年4月22日財北國稅中北營業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捷秀公司涉嫌虛設行號之移送辦理涉嫌虛設行號通報單、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及房屋租賃契約書、本院99年度訴字第419號刑事判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99年度偵緝字第126號起訴書等在卷可考(見97年度偵字第17160號卷第3頁至第15頁、第27頁至第78頁、102年度偵緝字第1224號卷第17頁至第20頁),堪認為事實。被告固辯稱因證人潘信義需要人頭當公司負責人,伊只是單純介紹江明軒去擔任捷秀公司之負責人,之後伊就沒有處理捷秀公司的事情,證人潘信義和江明軒做了什麼事情伊都不知道云云,惟被告於本院103年2月13日準備程序中曾自 陳伊 想起潘信義其實有拿捷秀公司的發票給伊,所以就捷秀公司假發票之犯行,伊也承認等語(見本院卷㈠第99頁反面),嗣又翻異前詞改而否認捷秀公司需開發票之事與伊有關云云,則其前後所供不一,辯解是否可採,顯屬可疑。況依被告於偵查中所陳:伊與證人潘信義是於90年間經朋友介紹認識,伊知道跟證人潘信義配合的人有哪些,像 林利通陳良民 、黃聰輝、 張義海 ,潘信義告訴伊這些人要成立公司、要做生意,要伊去找辦公室,或去找一些要轉讓的公司,或介紹一些人頭當公司的負責人,後來伊知道渠等開公司之目的就是要開發票,伊也有負責幫忙送發票,伊之獲利是按照發票金額的
0.2%至0.3%來計算,伊直接從收款中扣除,剩下的部分伊曾轉交給潘信義或林利通等人等語(見102年度偵緝字第127號第26頁反面),被告顯然應知證人潘信義需要人頭公司負責人之目的為何,是被告辯稱證人潘信義和證人江明軒做了什麼事情伊都不知道云云,顯難採信。況若被告確實未曾經手捷秀公司之發票,豈會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伊想起自己曾經手捷秀公司發票之事。又證人江明軒於另案中以被告身分供稱:其曾經擔任捷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當初是邱治群讓其擔任負責人,其嗣後有催邱治群要換負責人,但實際上是潘信義負責,邱治群請其跟潘信義聯絡等語(見99年度偵緝字第126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綜上,被告確有介紹證人江明軒擔任以證人潘信義為實際負責人之捷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渠3人明知捷秀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竟仍共同以捷秀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共86紙,供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即如附表一編號4至編號7、編號9、編號17、編號20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479,347元,已堪認定。
⒊盛利群公司98年8月、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表)上載有如附表四所示出口零稅率銷售額之不實事項,且前開401表分別於98年9月16日、11月16日經不詳之人持向臺北市國稅局申請核退如附表四「本期應退稅額」欄所示之退稅額等情,有盛利群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檔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營業人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申報退稅主檔線上異動維護作業查詢資料、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留抵稅額對照檔線上查詢作業等附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12379號卷㈠第34頁至第39頁、第77頁至第93頁、第112頁至第115頁、第121頁至第176頁、第177頁至第228頁),可認為事實。被告雖辯稱伊有幫盛利群公司做出口業務、業績,但伊沒有參與退稅,伊沒有騙國稅局,沒有犯詐欺罪云云,然被告自承伊有幫盛利群公司做出口業務,此部分出口是伊找人幫忙配合的,並非實際有出口,伊幫忙做出口業績是為了要抵扣罰款,伊當初有跟證人魏駿彰提及這件事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02頁、本院卷㈠第151頁),依被告所陳,被告虛偽填載如附表四所示之盛利群公司出口業績,目的即為以此抵扣罰款,則被告顯然明知若盛利群公司有出口銷售額可申報,即可獲得退稅額以抵扣罰款,是其虛捏盛利群公司出口銷售之事實並將如附表四「出口零稅率銷售額」填載於盛利群公司98年8月、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上以向稅捐機報申報此部分出口銷售額,顯係基於詐取退稅額之意圖而為,被告辯稱伊沒有參與退稅、沒有騙國稅局云云,顯非可採。再證人魏駿彰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在其把本事策略公司、盛利群公司的資料都交給被告之後,大概1、2個月後被告才向其說有幫這2家公司安排出口業績要留抵罰款;其於入獄之前在龍江路辦公室有收到本事策略公司、盛利群公司之退稅通知,其有跟被告講這件事,被告便提及為該2家公司安排出口業績之事,並說他會去處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51頁正反面),可知被告確有參與虛捏盛利群公司出口業績並辦理稅務申報事宜,是被告此節所辯,蓋屬臨訟卸責之詞,委無足採。⒋綜上所述,被告有為前揭犯罪事實一至犯罪事實十二所示之
行為,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公訴意旨雖主張國雲有限公司因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4紙不實發票而逃漏之稅額為51,208元云云,惟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99年12月開立之銷售額234,000元不實發票雖經申報,然屬「件數退回(出)」者,而國雲有限公司申報前揭4紙發票之稅額合計為27,808元等情,有專案申請調檔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100年度他字第11382號卷第178頁),是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國雲有限公司逃漏稅額為51,208元,容有誤會,於此一併敘明。
㈡論罪科刑:
⒈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171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起訴書認被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供予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公司之行為應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容有誤會,惟此部分經檢察官以103年度蒞字第347號補充理由書更正起訴法條(見本院卷㈠第101至第102頁),是本院毋庸再行變更起訴法條。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0317號就如附表五所示
被告以翔怡公司名義虛開發票部分之犯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除如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3所示部分與本案追加起訴之翔怡公司部分犯罪事實完全相同,本院應予一併審理外,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被告虛開發票之犯行,與本案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詳下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於審判不可分,本院亦應併予審理。
⒊被告為本案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固於103年6月4日修
正公布,然該次修正僅修正該條第3項,而被告本案犯行並非該條第3項所定之情形,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⒋被告為本案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而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9條(下稱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所犯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斷。
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五至十二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與證人江明軒、潘信義;就犯罪事實二、三部分與證人魏駿彰、趙子傑、潘信義;就犯罪事實六部分與方應欽及證人余秀分、就犯罪事實十部分與證人殷山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以同一公司名義虛開發票之行為,行為時間密接,行為模式亦同,其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是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內,數次以相同之行為模式以同一公司名義虛開發票之行為,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為合理,屬接續犯,而成立一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而被告以同一公司名義虛偽開立發票提供予其他公司,使他公司得藉以報稅而逃漏稅捐,其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亦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屬接續犯,而成立一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以虛開發票提供予其他公司之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一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⒍被告就犯罪事實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
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與證人魏駿彰、董姓成年男子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已著手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惟未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同意退稅而未取得退稅款,其行為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就此部分犯行減輕其刑。
⒎被告就犯罪事實一至三、五至十二所示之犯行,分別以不同
公司之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且有與不同之人共犯或獨自為犯行之情形,其犯意各別;其先後於98年9月16日及同年11月16日向國稅局申請退稅,行為時間可明顯區分而無密接關係,是該2次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其此部分2次詐欺取財犯行與前開犯罪事實事實一至三、五至十二所示之犯行,行為互殊,犯意各別,均應予分論併罰。⒏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以多家公司之名義
虛開統一發票提供其他公司藉以逃漏稅捐而獲利,又以「假出口、真退稅」之方法向臺北市國稅局詐取退稅額,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所為實屬非是,兼衡其犯罪所生損害、參與程度、犯後態度,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且就如附表四、附表五、附表七、附表十一、附表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被告之刑期,而修正前規定,於數罪分別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者,原得易科罰金部分即不得易科罰金,剝奪被告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被告,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及如何定其應執行刑。被告所犯前開各罪既經本院諭知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且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部分,亦有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情形,爰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就前開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就定刑後得易科罰金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與證人江明軒、潘信義共同虛開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
、編號8、編號10至編號16、編號18、編號19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供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編號8、編號10至編號16、編號18、編號19所示各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前開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㈡被告與證人魏駿彰、趙子傑、潘信義共同虛開如附表二編號
1、編號3至編號8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供如附表二編號1、編號3至編號8所示各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前開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㈢被告與證人魏駿彰、趙子傑、潘信義共同虛開如附表三所示
不實統一發票,供如附表三所示各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前開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因認被告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二、追加起訴意旨另以:㈠被告與證人余秀分、另案被告方應欽共同虛開如附表六編號
9至編號11、編號27、編號28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供如附表六編號9至編號11、編號27、編號28所示各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前開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㈡被告與證人殷山遠共同虛開如附表十編號3至編號7、編號9
至編號11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供如附表十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1所示各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前開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㈢被告虛開如附表七編號4至編號6、附表八編號2至編號6、編
號9、附表九編號4至編號6、編號8、編號21、編號22、編號
25、編號29、附表十一編號1、編號2、編號7至編號9、附表十二編號9、編號12、編號23、編號38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供如附表七編號4至編號6、附表八編號2至編號6、編號9、附表九編號4至編號6、編號8、編號21、編號22、編號25、編號29、附表十一編號1、編號2、編號7至編號9、附表十二編號9、編號12、編號23、編號38所示各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前開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㈣被告虛開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供如附表九編
號12所示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前開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因認被告就㈠至㈢部分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㈣部分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686號判例可資參照。復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虛設行號本身無銷貨之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之問題,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
四、經查:㈠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編號8、編號10至編號16、編號18
、編號19、附表二編號1、編號3至編號8、附表三、附表六編號9至編號11、編號27、編號28、編號35、附表十編號3至編號7、編號9、編號10、附表七編號4至編號6、附表八編號2至編號6、編號9、附表九編號4至編號6、編號8、編號21、編號22、編號25、編號29、附表十一編號1、編號2、編號7至編號9、附表十二編號9、編號12、編號23、編號38所示之公司均係「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即虛設行號之事實,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10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大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宏碁寶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之告發單、高雄國稅局103年10月22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國稅局103年10月2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附表暨相關營業人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檔、臺北國稅局103年11月19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奇立格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檔、中區國稅局103年10月29日中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3年11月3日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及103年11月12日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3年11月4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3年11月6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03年11月13日中區國稅彰化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查核管制建檔系統及全國稅籍異常查詢系統查詢畫面、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103年11月17日中區國稅竹南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附件、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103年11月25日中區國稅埔里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103年11月25日中區國稅虎尾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103年11月24日中區國稅大智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附件、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03年12月2日中區國稅東山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103年11月2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附件、本院103年12月4日公務電話紀錄、臺北國稅局103年12月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103年12月5日北區國稅汐止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03年12月8日北區國稅三重銷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03年12月8日北區國稅三重銷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03年12月8日北區國稅三重銷審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3年12月5日北區國稅中和銷審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103年12月5日北區國稅新店銷審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103年12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中區國稅局103年12月4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03年12月8日北區國稅新竹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103年12月5日北區國稅大溪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103年12月9日北區國稅七堵銷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3年12月8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103年12月8日北區國稅竹北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103年12月8日北區國稅新莊銷審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3年12月9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附件、北區國稅局103年12月9日北區國稅中壢銷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103年12月11日北區國稅楊梅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附件、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03年12月17日北區國稅桃園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103年12月24日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㈠第158頁至第313頁、本院卷㈡第8頁至第234頁、第250頁至第255頁、第277頁至第293頁),是前揭公司既均為虛設行號,自均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之規定,尚非營業稅之課稅範圍,自無對其課徵營業稅之餘地,復因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處罰結果犯之規定,則被告虛開及交付前揭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要無成立幫助逃漏稅捐之可能。又附表十二編號38所示之「 周劍平 建築師事務所」係「扣繳單位」,非屬營業人乙節,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10月2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103年12月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㈠第172頁、第176頁、第257頁、本院卷㈡第227頁),該建築師事務所既非屬營業人,自亦無逃漏營業稅之問題,是被告提供如附表十二編號38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亦無成立幫助逃漏稅捐之可能。
㈡追加起訴意旨固認被告虛開如附表七編號5所示不實統一發
票供如附表七編號5所示之恆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恆良公司)申報,而幫助該公司逃漏稅捐云云,然如附表七編號5所示統一發票屬「件數退回(出)」者,而恆良公司申報前開發票之稅額合計為0元等情,有專案申請調檔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100年度他字第11382號卷第191-4頁反面),是被告此部分虛開發票並提供予恆良公司之行為,並未使恆良公司得以逃漏稅捐,自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
㈢追加起訴意旨復認被告虛開如附表十編號11所示不實統一發
票供如附表十編號11所示有限責任臺南 縣嘉南 有機農業生產合作社(下稱嘉南農業合作社)申報,而幫助該公司逃漏稅捐云云,惟嘉南農業合作社並未以前揭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報稅,此觀尼柯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資料類別:21)並無列入嘉南農業合作社即明(見101年度偵字第23168號卷第150頁至第153頁反面),是被告此部分虛開發票並提供予嘉南農業合作社之行為,並未使嘉南農業合作社得以逃漏稅捐,自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
㈣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虛開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不實發票
予大力營造有限公司,而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惟卷內並無任何證據可證被告確有虛開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不實發票予大力營造有限公司,追加起訴意旨此部分主張顯屬無據,自無從認定被告有此部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犯行。
㈤綜上,被告虛開統一發票提供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編
號8、編號10至編號16、編號18、編號19、附表二編號1、編號3至編號8、附表三、附表六編號9至編號11、編號27、編號28、編號35、附表十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1、附表七編號4至編號6、附表八編號2至編號6、編號9、附表九編號4至編號6、編號8、編號21、編號22、編號25、編號29、附表十一編號1、編號2、編號7至編號9、附表十二編號9、編號12、編號23、編號38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供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編號8、編號10至編號16、編號18、編號19、附表二編號1、編號3至編號8、附表三、附表六編號9至編號11、編號27、編號28、附表十編號3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1、附表七編號4至編號6、附表八編號2至編號6、編號9、附表九編號4至編號6、編號8、編號21、編號22、編號25、編號29、附表十一編號1、編號2、編號7至編號9、附表十二編號9、編號12、編號23所示公司及如附表十二編號38所示建築師事務所之行為,難認亦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自不能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相繩;亦無證據可認被告有虛開發票提供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大力營造有限公司,顯不能課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責。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上開填製不實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間均有接續犯或想像競合犯之實質上一罪與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98年1、2月間,以不詳方式取得泳程資訊有限公司(下稱泳程公司)空白統一發票暨發票專用章後,即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各提供如附表十三所示公司已用印之泳程公司空白統一發票各16紙、12紙、1紙、4紙,再由如附表十三所示公司之不詳人員,分別在前開空白統一發票上填載不實之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及如附表十三所示之金額,作為進項憑證,於申報98年1、2月份營業稅時,扣抵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二、追加起訴意旨另以:㈠被告係台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台強公司)實際負責人
,明知台強公司與如附表十四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竟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自99年7月間起,指示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公司職員在如附表十四所示時間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十四所示公司,經前述公司持如附表十四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向稅捐稽機關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前述公司逃漏如附表十四所示金額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㈡被告係旭豐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旭豐公司)實際負責人,明
知旭豐公司與附表十五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竟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自99年7月間起,指示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公司職員在如附表十五所示時間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十五所示公司,經前述公司持如附表十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向稅捐稽機關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前述公司逃漏如附表十五所示金額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686號判例可資參照。復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虛設行號本身無銷貨之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之問題,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前已敘明。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述犯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證人謝祥敏、 李俊德 之證述、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泳程公司涉案事證報告、泳程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緝字第481號不起訴處分書、台強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旭豐公司營業稅銷項去路明細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伊曾向台強公司、旭豐公司購買過發票,然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伊對泳程公司沒印象,伊沒有拿泳程公司之統一發票提供予其他公司;伊並非台強公司、旭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可能是因為伊曾在筆記內記錄要向台強公司、旭豐公司購買統一發票之事,故檢察官認伊為此2公司之負責人等語。經查:
㈠如附表十三所示公司均屬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即虛
設行號)乙節,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99年8月23日中區國稅中縣0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8月18日中區國稅中縣三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史丹特實業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435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100年10月27日中區國稅竹南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益滿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告發書暨案情報告等相關資料影本、臺北國稅局103年10月2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103年11月17日中區國稅竹南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北區國稅局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3年12月9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72頁至第259頁、第280頁至第307頁、本院卷㈡第8頁、第106頁至第108頁反面、第282頁至第284頁),則如附表十三所示公司既均為虛設行號,自均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之規定,尚非營業稅之課稅範圍,自無對其課徵營業稅之餘地,復因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處罰結果犯之規定,則被告虛開及交付前揭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要無成立幫助逃漏稅捐之可能。
㈡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為台強公司及旭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然被告堅詞否認伊為此2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否認有以此2家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辯稱:伊僅曾購買過此2家公司之發票等語。而台強公司登記負責人 張玉鸞 於偵查中證稱:其姊夫介紹1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小廖 」與其認識,稱把身分證借給「小廖」報稅金,1次可拿到2萬元,其不知道自己變成台強公司之負責人,其不認識邱治群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23168號卷第38頁),則台強公司是否為被告所實際負責,顯有疑問。卷內復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確為台強公司、旭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或被告有虛開台強公司、旭豐公司統一發票之情事,自不能認被告此部分涉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
㈢據上,如附表十三所示公司既均為虛設行號,尚非營業稅之
課稅範圍,無成立逃漏營業稅之可能,此部分被告自無可能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而目前卷內證據亦難認被告為台強公司與旭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曾開立該2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十四、附表十五所示之公司,自不能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為此部分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所述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難僅憑公訴人所提之前述證據,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丁、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 張月華 於96年4月間起至96年9月間止擔任騏盛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2樓,下稱騏盛公司)名義負責人期間,騏盛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十六所示公司,竟以騏盛公司名義開立金額達38,843,924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91紙,供如附表十六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如附表十六所示公司取得上開虛開統一發票後,即分別以上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同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十六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1,942,20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又被告明知 方大龍 於96年10月間擔任騏盛公司名義負責人期間,騏盛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十七所示公司,竟以騏盛公司名義開立金額達11,985,078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3紙,供如附表十七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共同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十七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599,25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可參。
三、經查,被告以騏盛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十六編號12及如附表十七編號7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供大豪工程行報稅並因而幫助大豪工程行逃漏稅捐之行為,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緝字第30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於103年1月27日以102年度訴字第5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前揭起訴書、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㈡第308頁至第313頁)。是被告如附表十六編號12及如附表十七編號7所示犯行,業經判決確定無訛;又被告以騏盛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十六、附表十七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行為時間密接,行為模式亦同,其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屬接續犯,而成立一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而被告以騏盛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十六、附表十七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提供予如附表十六、附表十七所示公司,使該等公司得藉以報稅而逃漏稅捐,其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亦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屬接續犯,而成立一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以虛開統一發票提供予其他公司之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則被告以騏盛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十六、附表十七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供如附表十六、附表十七所示之公司申報而逃漏稅捐之行為,除附表十六編號12及如附表十七編號7所示部分與前開苗栗地院102年度訴字第574號判決所示之犯罪事實相同而為同一案件外,其餘部分亦屬與該判決所載之騏盛公司不實統一發票部分犯行有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關係,乃同一案件,是被告以騏盛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十六、十七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供如附表十六、十七所示公司逃漏稅捐之犯行,應為前開苗栗地院103年1月27日102年度訴字第574號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依首開說明,此部分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戊、退併辦部分
一、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0317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明知翔怡公司並未向如附表十八所示之營業人進貨,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9年6月間起,至101年10月間止,接續自如附表十八所示之營業人取得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計65紙,銷售額合計15,335,953元,稅額合計766,799元,並以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翔怡公司進貨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而逃漏營業稅計44,759元,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2年度偵緝字第1224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與潘信義均明知址設桃園縣○○○○○路000○0號3樓之欣宸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欣宸公司)係虛設行號,竟仍自96年6月15日起,由被告 仲介 ,以每月5,000元代價聘請友人江明軒擔任欣宸公司名義負責人,3人即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欣宸公司未與附表十九所示之營業人有實質交易往來,竟自96年5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填載如附表十九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09張,分別交付予如附表十九所示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供如附表十九所示公司持其中108紙統一發票向稅捐稽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合計幫助如附表十九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達3,844,89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三、經查,上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所指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行,與本案前開論罪科刑之部分,分屬公司負責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同犯行,其行為態樣不同,犯意各別,難認有何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所認被告開立欣宸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供如附表十九所示之公司報稅部分,因被告以各不同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應係基於各別之犯意所為,而應分論併罰,檢察官於103年12月25日審判期日時稱本案論罪之罪數如檢察官103年2月7日補充理由書所載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03頁反面),而檢察官103年2月7日(103年度蒞字第347號)補充理由書亦同本院前開認定(見本院卷㈠第101頁至第102頁)。準此,本案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既無包括被告以欣宸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之行為,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亦難認有何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從而,上開新北地檢署及臺北地檢署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並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均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黃傅偉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捷秀科技有限公司虛開之發票┌────┬───────────────────────────────────┐│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一所載│├────┼───────────────────────────────────┤│主文│邱治群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編│營業人│開立日期│銷售額│稅額│取得│相關卷證出││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發票│處(97年度│││││││張數│偵字第1716││││││││0號卷)│├─┼──────┼────┼────────┼────────┼──┼─────┤│1│業欣企業有限│96年11月│16,347,480│817,373│5│第31頁、│││公司├────┼────────┼────────┼──┤第33頁、││││96年12月│14,513,584│725,680│4│第39頁、││││││││第41頁│├─┼──────┼────┼────────┼────────┼──┼─────┤│2│福國工程有限│96年11月│12,168,400│608,420│4│第31頁、│││公司├────┼────────┼────────┼──┤第33頁、││││96年12月│15,604,040│780,202│5│第39頁、││││││││第41頁,││││││││98年度偵字││││││││第17488號││││││││卷第22頁││││││││至第24頁│├─┼──────┼────┼────────┼────────┼──┼─────┤│3│騏盛企業有限│96年5月│4,933,000│246,650│3│第31頁、│││公司├────┼────────┼────────┼──┤第33頁至││││96年6月│3,311,800│165,590│2│第34頁、││││││││第39頁、││││││││第41頁至││││││││第42頁│├─┼──────┼────┼────────┼────────┼──┼─────┤│4│上博通訊股份│96年5月│1,556,000│77,800│3│第31頁、│││有限公司├────┼────────┼────────┼──┤第34頁、││││96年6月│1,538,100│76,905│2│第39頁、││││││││第42頁│├─┼──────┼────┼────────┼────────┼──┼─────┤│5│億德寶企業有│96年5月│1,617,000│80,850│1│第31頁、│││限公司│││││第34頁、││││││││第39頁、││││││││第42頁│├─┼──────┼────┼────────┼────────┼──┼─────┤│6│新婚情報文化│96年11月│325,000│16,250│1│第31頁、│││事業有限公司│││││第34頁、││││││││第39頁、││││││││第42頁│├─┼──────┼────┼────────┼────────┼──┼─────┤│7│惠聯影視股份│96年9月│85,000│4,250│1│第31頁、│││有限公司├────┼────────┼────────┼──┤第34頁、││││96年10月│80,000│4,000│1│第39頁、││││││││第42頁│├─┼──────┼────┼────────┼────────┼──┼─────┤│8│中翎國際事業│96年6月│50,000│2,500│1│第31頁、│││有限公司│││││第35頁、││││││││第39頁、││││││││第43頁│├─┼──────┼────┼────────┼────────┼──┼─────┤│9│尚友電子工業│96年5月│1,133,783│56,689│3│第31頁、│││有限公司├────┼────────┼────────┼──┤第35頁、││││96年6月│1,879,371│93,968│3│第39頁、││││││││第43頁│├─┼──────┼────┼────────┼────────┼──┼─────┤│10│ 娜薇雅 股份有│96年11月│3,498,927│174,946│2│第31頁、│││限公司│││││第35頁、││││││││第39頁、││││││││第43頁│├─┼──────┼────┼────────┼────────┼──┼─────┤│11│貫林企業有限│96年11月│7,874,040│393,702│3│第31頁、│││公司├────┼────────┼────────┼──┤第35頁、││││96年12月│3,089,900│154,495│2│第39頁、││││││││第43頁│├─┼──────┼────┼────────┼────────┼──┼─────┤│12│快樂頌影音科│96年9月│2,600,000│130,000│3│第32頁、│││技有限公司(├────┼────────┼────────┼──┤第36頁、│││起訴書附表誤│96年10月│1,620,000│81,000│2│第40頁、│││載為快樂領影│││││第44頁│││音科技有限公││││││││司,應予更正││││││││)││││││├─┼──────┼────┼────────┼────────┼──┼─────┤│13│互動超媒體事│96年9月│4,495,000│224,750│6│第32頁、│││業股份有限公├────┼────────┼────────┼──┤第36頁、│││司│96年10月│2,705,000│135,250│4│第40頁、││││││││第44頁│├─┼──────┼────┼────────┼────────┼──┼─────┤│14│齊揚工程有限│96年11月│1,558,000│77,900│1│第32頁、│││公司├────┼────────┼────────┼──┤第36頁至││││96年12月│9,235,000│461,750│3│第37頁、││││││││第40頁、││││││││第44頁至││││││││第45頁│├─┼──────┼────┼────────┼────────┼──┼─────┤│15│ 吉田富 企業有│96年11月│3,577,000│178,850│1│第32頁、│││限公司├────┼────────┼────────┼──┤第37頁、││││96年12月│4,263,000│213,150│1│第40頁、││││││││第45頁│├─┼──────┼────┼────────┼────────┼──┼─────┤│16│文海股份有限│96年5月│1,510,000│75,500│2│第32頁、│││公司├────┼────────┼────────┼──┤第37頁、││││96年6月│740,000│37,000│1│第40頁、││││││││第45頁│├─┼──────┼────┼────────┼────────┼──┼─────┤│17│潤蓬企業有限│96年5月│314,000│15,700│1│第32頁、│││公司├────┼────────┼────────┼──┤第37頁、││││96年6月│296,800│14,840│1│第40頁、││││││││第45頁│├─┼──────┼────┼────────┼────────┼──┼─────┤│18│派克電子科技│96年9月│7,462,500│373,125│8│第32頁、│││有公司├────┼────────┼────────┼──┤第37頁至││││96年10月│3,717,500│185,875│4│第38頁、││││││││第40頁、││││││││第45頁至││││││││第46頁│├─┼──────┼────┼────────┼────────┼──┼─────┤│19│全原國際事業│96年10月│320,000│16,000│1│第32頁、│││有限公司│││││第38頁、││││││││第40頁、││││││││第46頁│├─┼──────┼────┼────────┼────────┼──┼─────┤│20│文華數碼科有│96年6月│761,905│38,095│1│第32頁、│││限公司│││││第38頁、││││││││第40頁、││││││││第46頁│├─┼──────┼────┼────────┼────────┼──┼─────┤│合│││134,781,130│6,739,055│86│││計│││││││└─┴──────┴────┴────────┴────────┴──┴─────┘附表二:本事策略有限公司虛開之發票┌────┬───────────────────────────────────┐│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二所載│├────┼───────────────────────────────────┤│主文│邱治群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編│營業人│開立日期│銷售額│稅額│取得│相關卷證出││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發票│處(99年度│││││││張數│偵字第9261││││││││號卷㈠)│├─┼──────┼────┼────────┼────────┼──┼─────┤│1│匯豐商社有限│98年1月│16,501,700│825,085│6│第145頁、│││公司(起訴書├────┼────────┼────────┼──┤第149頁至│││附表銷售額誤│98年2月│19,464,380│973,219│8│第150頁、│││載為37,764,│││││第164頁、│││384元、稅額│││││第168頁至│││誤載為1,888,│││││第169頁,│││219元,應予│││││99年度訴字│││更正)│││││第2089號卷││││││││㈠第97頁至││││││││第101頁│├─┼──────┼────┼────────┼────────┼──┼─────┤│2│銘麒國際有限│97年11月│4,270,025│213,501│5│第145頁、│││公司├────┼────────┼────────┼──┤第150頁至││││97年12月│10,730,065│536,505│13│第151頁、││││││││第164頁、││││││││第169頁至││││││││第170頁,││││││││99年度訴字││││││││第2089號卷││││││││㈠第103頁│├─┼──────┼────┼────────┼────────┼──┼─────┤│3│勝崴有限公司│97年12月│32,230,950│1,611,548│8│第146頁、│││(起訴書附表├────┼────────┼────────┼──┤第155頁至│││銷售額誤載為│98年1月│4,610,450│230,523│6│第156頁、│││38,683,471元│││││第165頁、│││、稅額誤載為│││││第173頁至│││1,934,174元│││││第174頁,│││,應予更正)│││││99年度訴字││││││││第2089號卷││││││││㈠第116頁││││││││至第117頁│├─┼──────┼────┼────────┼────────┼──┼─────┤│4│集客力資產管│98年3月│32,968,000│1,648,400│11│第146頁、│││理顧問有限公├────┼────────┼────────┼──┤第156頁至│││司(起訴書附│98年4月│14,681,308│734,065│6│第157頁、│││表銷售額誤載│││││第165頁、│││為50,031,773│││││第175頁,│││元、稅額誤載│││││99年度訴字│││為2,501,589│││││第2089號卷│││元,應予更正│││││㈠第120頁│││)│││││至第125頁│├─┼──────┼────┼────────┼────────┼──┼─────┤│5│順煒有限公司│98年1月│122,420│6,121│5│第146頁、│││├────┼────────┼────────┼──┤第157頁││││98年2月│38,400│1,920│1│第165頁、││││││││第175頁至││││││││第176頁,││││││││99年度訴字││││││││第2089號卷││││││││㈠第126頁││││││││至第127頁│├─┼──────┼────┼────────┼────────┼──┼─────┤│6│伍億實業有限│98年1月│2,976,800│148,840│2│第147頁、│││公司│││││第160頁、││││││││第166頁、││││││││第178頁,││││││││99年度訴字││││││││第2089號卷││││││││㈠第131頁││││││││至第133頁│├─┼──────┼────┼────────┼────────┼──┼─────┤│7│欣潮科技有限│98年1月│4,000,400│200,021│6│第147頁、│││公司│││││第160頁、││││││││第166頁、││││││││第178頁至││││││││第179頁,││││││││99年度訴字││││││││第2089號卷││││││││㈠第134頁││││││││至第137頁│├─┼──────┼────┼────────┼────────┼──┼─────┤│8│春香高爾夫球│98年3月│4,922,800│246,140│4│第147頁、│││用品有限公司├────┼────────┼────────┼──┤第161頁、││││98年4月│2,034,000│101,700│1│第166頁、││││││││第179頁至││││││││第180頁,││││││││99年度訴字││││││││第2089號卷││││││││㈠第48頁、││││││││第318頁至││││││││第320頁│├─┼──────┼────┼────────┼────────┼──┼─────┤│合│││149,551,698│7,477,588│82│││計│││││││└─┴──────┴────┴────────┴────────┴──┴─────┘附表三:盛利群廣告有限公司虛開之發票┌────┬───────────────────────────────────┐│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三所載│├────┼───────────────────────────────────┤│主文│邱治群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編│營業人│開立日期│銷售額│稅額│取得│相關卷證出││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發票│處(99年度│││││││張數│偵字第1237││││││││9號卷㈠)│├─┼──────┼────┼────────┼────────┼──┼─────┤│1│魔幻盒子國際│97年11月│2,103,326│105,167│3│第182頁、│││├────┼────────┼────────┼──┤第189頁、││││97年12月│614,800│30,740│2│第209頁、││││││││第216頁,││││││││100年度訴││││││││字第573號││││││││卷㈡第140││││││││頁至第141││││││││頁│├─┼──────┼────┼────────┼────────┼──┼─────┤│2│博殷實業有限│97年12月│2,616,000│130,800│2│第182頁、│││公司│││││第192頁、│││├────┼────────┼────────┼──┤第210頁、││││98年1月│42,000│2,100│1│第219頁,││││││││100年度訴││││││││字第573號││││││││卷㈡第257││││││││頁至第258││││││││頁│├─┼──────┼────┼────────┼────────┼──┼─────┤│3│宏昱工程有限│97年12月│23,266,000│1,163,300│8│第183頁、│││公司│││││第193頁、││││││││第210頁、││││││││第220頁,││││││││100年度訴││││││││字第573號││││││││卷㈡第316││││││││頁至第317││││││││頁│├─┼──────┼────┼────────┼────────┼──┼─────┤│4│集客力資產管│98年3月│36,242,450│1,812,123│16│第184頁、│││理顧問有限公├────┼────────┼────────┼──┤第194頁至│││司│98年4月│1,786,400│89,320│1│第195頁、││││││││第211頁、││││││││第221頁至││││││││第222頁,││││││││100年度訴││││││││字第573號││││││││卷㈡第323││││││││頁至第324││││││││頁│├─┼──────┼────┼────────┼────────┼──┼─────┤│5│春香高爾夫球│98年3月│19,255,000│962,750│7│第184頁、│││用品有限公司├────┼────────┼────────┼──┤第211頁、││││98年4月│7,430,000│371,500│3│第222頁至││││││││第223頁,││││││││100年度訴││││││││字第573號││││││││卷㈡第335││││││││頁至第338││││││││頁│├─┼──────┼────┼────────┼────────┼──┼─────┤│6│惟宇科技有限│97年11月│540,000│27,000│1│第186頁、│││公司│││││第213頁、││││││││第227頁,││││││││100年度訴││││││││字第573號││││││││卷㈡第406││││││││頁至第408││││││││頁│├─┼──────┼────┼────────┼────────┼──┼─────┤│合│││93,895,976│4,694,800│44│││計│││││││└─┴──────┴────┴────────┴────────┴──┴─────┘
附表四:盛利群廣告有限公司「假出口、真退稅」部分┌────┬────────────────────────────────┐│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四所載│├────┼────────────────────────────────┤│主文│邱治群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申報所屬│出口零稅率銷│本期應退稅額│本期(月)實際│相關卷證出處(│││年月份│售額〔新臺幣│合計〔新臺幣│退稅額〔新臺幣│99年度偵字第││││(元)〕│(元)〕│(元)〕│12379號卷㈠)│├──┼────┼──────┼──────┼───────┼───────┤│1│98年8月│4,536,711│226,836│0(未核退)│第112頁、│││││││第114頁│├──┼────┼──────┼──────┼───────┼───────┤│2│98年10月│1,406,235│70,312│0(未核退)│第113頁、│││││││第115頁│└──┴────┴──────┴──────┴───────┴───────┘附表五:翔怡貿易有限公司虛開之發票┌────┬───────────────────────────────────┐│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五所載│├────┼───────────────────────────────────┤│主文│邱治群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營業人│開立日期│銷售額│稅額│取得│相關卷證出││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發票│處(100年│││││││張數│度他字第11││││││││382號卷)│├─┼──────┼────┼────────┼────────┼──┼─────┤│01│連翊科技有限│99年8月│1,466,800│73,340│4│第108頁至│││公司│││││第111頁、││││││││新北檢102││││││││年度偵字第││││││││20317號卷││││││││第122頁、││││││││第260頁│├─┼──────┼────┼────────┼────────┼──┼─────┤│02│星泰有限公司│100年4月│1,000,350│50,019│3│第116頁至││││││││第119頁,││││││││新北檢102││││││││年度偵字第││││││││20317號卷││││││││第130頁、││││││││第261頁、││││││││第262頁、││││││││第264頁│├─┼──────┼────┼────────┼────────┼──┼─────┤│03│永裕興安企業│100年4月│3,400,924│170,047│8│第116頁至│││有限公司│││││第119頁,│││(更名前為「│││││新北檢102│││永裕鞋業有限│││││年度偵字第│││公司」)│││││20317號卷││││││││第130頁、││││││││第261頁、││││││││第262頁、││││││││第265頁│├─┼──────┼────┼────────┼────────┼──┼─────┤│04│尚巧興業有限│101年6月│7,752,982│387,650│31│新北檢102│││公司├────┼────────┼────────┼──┤年度偵字第││││101年8月│2,952,400│147,620│7│20317號卷││││(追加起││││第138頁、││││訴書附表││││第258頁至││││漏載101││││第259頁、││││年8月,││││第262頁至││││應予更正││││第264頁││││)│││││││├────┼────────┼────────┼──┤││││101年10│2,260│113│2│││││月│││││├─┼──────┼────┼────────┼────────┼──┼─────┤│合│││16,575,716│828,789│55│││計│││││││└─┴──────┴────┴────────┴────────┴──┴─────┘附表六:承鋅實業有限公司虛開之發票┌────┬───────────────────────────────────┐│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六所載│├────┼───────────────────────────────────┤│主文│邱治群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編│營業人│開立日期│銷售額│稅額│取得│相關卷證出││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發票│處(100年│││││││張數│度他字第11││││││││382號卷)│├─┼──────┼────┼────────┼────────┼──┼─────┤│01│三商電腦股份│99年10月│179,619│8,981│3│第124頁、│││有限公司├────┼────────┼────────┼──┤第168頁、││││99年12月│71,048│3,552│1│第127頁、│││├────┼────────┼────────┼──┤第178頁││││100年2月│5,850│293│1││├─┼──────┼────┼────────┼────────┼──┼─────┤│02│國雲有限公司│99年12月│234,000│11,700(此筆發票│1│第124頁、││││││經列為「件數退回││第168頁、││││││(出)」,故實際││第127頁、││││││上逃漏稅金額為0││第178頁││││││)│││││├────┼────────┼────────┼──┤││││100年2月│790,160│39,508│3││││││││││├─┼──────┼────┼────────┼────────┼──┼─────┤│03│東榮盛有限公│99年6月│25,600│1,280│1│第124頁、│││司├────┼────────┼────────┼──┤第168頁、││││99年8月│24,300│1,215│1│││││(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9││││││││年7月,││││││││應予更正││││││││)│││││├─┼──────┼────┼────────┼────────┼──┼─────┤│04│慶寶企業股份│99年6月│20,000│1,000│1│第124頁、│││有限公司├────┼────────┼────────┼──┤第168頁、││││99年8月│20,000│1,000│1│││││(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9││││││││年7月,││││││││應予更正││││││││)│││││├─┼──────┼────┼────────┼────────┼──┼─────┤│05│卡尼亞實業有│99年6月│1,994,300│99,717│6│第124頁、│││限公司│(追加起││││第168頁至││││訴書附表││││第169頁、││││誤載為99││││││││年5月,││││││││應予更正││││││││)│││││├─┼──────┼────┼────────┼────────┼──┼─────┤│06│世佳營造股份│100年2月│681,629│34,081│4│第127頁、│││有限公司│(追加起││││第178頁││││訴書附表││││││││誤載為10││││││││0年1月至││││││││同年2月││││││││,應予更││││││││正)│││││├─┼──────┼────┼────────┼────────┼──┼─────┤│07│功林數位科技│99年8月│1,016,192│50,808│4│第124頁、│││股份有限公司│(追加起││││第169頁、││││訴書附表││││第178頁││││贅載7月││││││││,應予更││││││││正)│││││├─┼──────┼────┼────────┼────────┼──┼─────┤│08│啟發證券投資│99年8月│4,427,000│221,350│10│第124頁、│││顧問股份有限│(追加起││││第169頁至│││公司│訴書附表││││第171頁、││││誤載99年││││第127頁、││││7月,應││││第178頁至││││予更正)││││第179頁│││├────┼────────┼────────┼──┤││││99年10月│4,572,400│228,620│10││││├────┼────────┼────────┼──┤││││99年12月│4,597,000│229,850│10││││├────┼────────┼────────┼──┤││││100年2月│3,295,000│164,750│7││├─┼──────┼────┼────────┼────────┼──┼─────┤│09│齊興國際股份│99年6月│6,257,300│312,865│11│第125頁、│││有限公司│(追加起││││第174頁││││訴書附表││││││││誤載為99││││││││年5月至││││││││同年6月││││││││,應予更││││││││正)│││││├─┼──────┼────┼────────┼────────┼──┼─────┤│10│高進興業有限│99年6月│2,423,239│121,161│7│第124頁、│││公司│(追加起││││第171頁、││││訴書附表││││第127頁、││││誤載為99││││第179頁││││年5月,││││││││應予更正││││││││)│││││││├────┼────────┼────────┼──┤││││100年2月│2,513,000│125,650│4││├─┼──────┼────┼────────┼────────┼──┼─────┤│11│ 卡娃伊多 媒體│99年12月│3,919,912│195,996│6│第124頁、│││實業有限公司│││││第169頁│├─┼──────┼────┼────────┼────────┼──┼─────┤│12│麟瑞科技股份│100年2月│1,000,000│50,000│1│第127頁、│││有限公司│(追加起││││第179頁││││訴書附表││││││││誤載為10││││││││0年1月,││││││││應予更正││││││││)│││││├─┼──────┼────┼────────┼────────┼──┼─────┤│13│台英工程顧問│99年10月│32,000│1,600│1│第124頁、│││有限公司│││││第171頁、│├─┼──────┼────┼────────┼────────┼──┼─────┤│14│九鼎科技股份│99年10月│3,753,400│187,670│6│第124頁、│││有限公司│(追加起││││第171頁至││││訴書附表││││第172頁││││誤載為99││││││││年9月,││││││││應予更正││││││││)│││││││├────┼────────┼────────┼──┤││││99年12月│2,487,619│124,381│3││├─┼──────┼────┼────────┼────────┼──┼─────┤│15│合聚建設股份│99年6月│4,762│238│1│第124頁、│││有限公司│││││第172頁│├─┼──────┼────┼────────┼────────┼──┼─────┤│16│亞洲博思有限│99年6月│1,500,000│75,000│2│第125頁、│││公司│(追加起││││第172頁││││訴書附表││││││││誤載為99││││││││年5月,││││││││應予更正││││││││)│││││├─┼──────┼────┼────────┼────────┼──┼─────┤│17│誠保國際有限│99年8月│98,238│4,912│1│第125頁、│││公司│││││第172頁│├─┼──────┼────┼────────┼────────┼──┼─────┤│18│詮國國際汽車│99年12月│2,408,000│120,400│2│第125頁、│││有限公司│(追加起││││第172頁││││訴書附表││││││││誤載為99││││││││年11月至││││││││12月,應││││││││予更正)│││││├─┼──────┼────┼────────┼────────┼──┼─────┤│19│夆安科技股份│99年10月│900,000│45,000│2│第125頁、│││有限公司│(追加起││││第172頁至││││訴書附表││││第173頁││││誤載為99││││││││年9月至││││││││10月,應││││││││予更正)│││││├─┼──────┼────┼────────┼────────┼──┼─────┤│20│鼎原科技股份│99年10月│69,900│3,495│1│第125頁、│││有限公司│││││第173頁│├─┼──────┼────┼────────┼────────┼──┼─────┤│21│永通國際開發│99年10月│811,089│40,555│2│第125頁、│││股份有限公司│(追加起││││第173頁││││訴書附表││││││││誤載為99││││││││年9月,││││││││應予更正││││││││)│││││││├────┼────────┼────────┼──┤││││99年12月│749,817│37,491│1││├─┼──────┼────┼────────┼────────┼──┼─────┤│22│東鼎金屬工程│100年2月│95,000│4,750│1│第127頁、│││有限公司│(追加起││││第181頁││││訴書附表││││││││誤載為10││││││││0年1月,││││││││應予更正││││││││)│││││├─┼──────┼────┼────────┼────────┼──┼─────┤│23│聯達智庫有限│99年8月│95,240│4,762│1│第125頁、│││公司│││││第173頁│├─┼──────┼────┼────────┼────────┼──┼─────┤│24│桓良企業有限│100年2月│799,995│40,000│2│第128頁、│││公司│(追加起││││第181頁││││訴書附表││││││││誤載為10││││││││0年1月,││││││││應予更正││││││││)│││││├─┼──────┼────┼────────┼────────┼──┼─────┤│25│詠泰科技有限│100年2月│109,524│5,476│1│第128頁、│││公司│(追加起││││第181頁││││訴書附表││││││││誤載為10││││││││0年1月,││││││││應予更正││││││││)│││││├─┼──────┼────┼────────┼────────┼──┼─────┤│26│威福股份有限│99年8月│700,000│35,000│3│第125頁、│││公司│(追加起││││第173頁至││││訴書附表││││第174頁││││誤載為99││││││││年7月至││││││││同年8月││││││││,應予更││││││││正)│││││├─┼──────┼────┼────────┼────────┼──┼─────┤│27│金啟機械有限│99年10月│5,098,980│254,950│7│第125頁、│││公司│(追加起││││第174頁至││││訴書附表││││第175頁││││誤載為99││││││││年9月至││││││││同年10月││││││││,應予更││││││││正)│││││├─┼──────┼────┼────────┼────────┼──┼─────┤│28│翔怡貿易有限│99年8月│1,320,700│66,035│4│第125頁、│││公司│││││第174頁│├─┼──────┼────┼────────┼────────┼──┼─────┤│29│峻碩科技股份│99年10月│285,714│14,286│1│第126頁、│││有限公司│││││第174頁│││││││││├─┼──────┼────┼────────┼────────┼──┼─────┤│30│詠程工業股份│99年12月│3,185,806│159,291│2│第126頁、│││有限公司│(追加起││││第175頁││││訴書附表││││││││誤載為99││││││││年11月,││││││││應予更正││││││││)│││││├─┼──────┼────┼────────┼────────┼──┼─────┤│31│鑫晶品企業有│99年10月│230,400│11,520│1│第126頁、│││限公司│(追加起││││第175頁││││訴書附表││││││││誤載為99││││││││年9月,││││││││應予更正││││││││)│││││├─┼──────┼────┼────────┼────────┼──┼─────┤│32│易士盟國際有│99年8月│2,208,500│110,425│7│第126頁、│││限公司├────┼────────┼────────┼──┤第175頁至││││99年10月│3,604,000│180,200│8│第176頁│││├────┼────────┼────────┼──┤││││99年12月│2,783,120│139,156│6││├─┼──────┼────┼────────┼────────┼──┼─────┤│33│福華開發企業│100年2月│2,502,700│125,135│8│第128頁、│││有限公司│(追加起││││第182頁至││││訴書附表││││第183頁││││誤載為││││││││100年1月││││││││至同年2││││││││月,應予││││││││更正)│││││├─┼──────┼────┼────────┼────────┼──┼─────┤│34│兆藝營造有限│100年2月│114,286│5,714│1│第128頁、│││公司│││││第183頁│├─┼──────┼────┼────────┼────────┼──┼─────┤│35│太元開發建設│99年8月│3,389,120│169,455│9│第126頁、│││有限公司│(追加起││││第176頁至││││訴書附表││││第177頁││││誤載為99││││││││年7月至││││││││同年8月││││││││,應予更││││││││正)│││││├─┼──────┼────┼────────┼────────┼──┼─────┤│36│豪鄉國際企業│100年2月│13,500│675│1│第128頁、│││有限公司│││││第184頁│├─┼──────┼────┼────────┼────────┼──┼─────┤│37│上青茶業│100年2月│216,000│10,800│1│第128頁、││││(追加起││││第184頁││││訴書附表││││P128、184││││誤載為10││││││││0年1月,││││││││應予更正││││││││)│││││├─┼──────┼────┼────────┼────────┼──┼─────┤│38│英華泰企業有│99年8月│2,270,000│113,500│4│第126頁、│││限公司│(追加起││││第177頁││││訴書附表││││││││誤載為99││││││││年7月至││││││││同年8月││││││││,應予更││││││││正)│││││├─┼──────┼────┼────────┼────────┼──┼─────┤│合│││79,904,959│3,995,249│183│││計│││││││└─┴──────┴────┴────────┴────────┴──┴─────┘附表七:三合沅實業有限公司虛開之發票┌────┬───────────────────────────────────┐│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七所載│├────┼───────────────────────────────────┤│主文│邱治群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營業人│開立日期│銷售額│稅額│取得│相關卷證出││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發票│處(100年│││││││張數│度他字第11││││││││382號卷)│├─┼──────┼────┼────────┼────────┼──┼─────┤│01│擎順工程有限│99年12月│3,572,040│178,604│4│第190頁、│││公司│││││第191之5頁││││││││反面│││││││││││││││││││││││││├─┼──────┼────┼────────┼────────┼──┼─────┤│02│光慶營造工程│99年7月│55,865│2,793│1│第190頁、│││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第191之3頁││││附表漏載││││反面││││99年7月││││││││,應予更││││││││正)│││││││├────┼────────┼────────┼──┤││││99年8月│393,901│19,696│3││││││││││││││││││├─┼──────┼────┼────────┼────────┼──┼─────┤│03│欽成營造股份│99年6月│256,800│12,840│1│第190頁、│││有限公司│(起訴書││││第191之6頁││││附表誤載││││││││為99年8││││││││月,應予││││││││更正)│││││││├────┼────────┼────────┼──┤││││99年10月│195,575│9,779│1││││├────┼────────┼────────┼──┤││││99年12月│1,016,600│50,830│1││├─┼──────┼────┼────────┼────────┼──┼─────┤│04│翔怡貿易有限│99年12月│245,500│12,275│1│第190頁、│││公司│││││第191之5頁│├─┼──────┼────┼────────┼────────┼──┼─────┤│05│恒良企業有限│99年12月│800,000│40,000(此筆發票│1│第190頁、│││公司│││經列為「件數退回││第191之4頁││││││(出)」,故實際││反面││││││上逃漏稅金額為0││││││││)│││├─┼──────┼────┼────────┼────────┼──┼─────┤│06│卡娃伊多媒體│99年12月│6,872,058│343,603│6│第190頁、│││實業有限公司│││││第191之2頁││││││││反面│├─┼──────┼────┼────────┼────────┼──┼─────┤│07│東鼎工程行│99年12月│237,500│11,875│1│第190頁、││││││││第191之4頁│├─┼──────┼────┼────────┼────────┼──┼─────┤│08│財團法人台北│99年12月│667,120│33,356│4(│第190頁、│││巿義和堂││││追加│第191之3頁│││││││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應予││││││││更正││││││││)││├─┼──────┼────┼────────┼────────┼──┼─────┤│合│││14,312,959│715,651│24│││計│││││││└─┴──────┴────┴────────┴────────┴──┴─────┘附表八:臣育有限公司虛開之發票┌────┬───────────────────────────────────┐│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八所載│├────┼───────────────────────────────────┤│主文│邱治群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編│營業人│開立日期│銷售額│稅額│取得│相關卷證出││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發票│處(100年│││││││張數│度他字第11││││││││382號卷)│├─┼──────┼────┼────────┼────────┼──┼─────┤│01│旺萊興業有限│100年6月│2,181,550│109,078│7│第188頁、│││公司│││││第191之10││││││││頁│├─┼──────┼────┼────────┼────────┼──┼─────┤│02│太元開發建設│100年8月│323,375│16,169│2│第188頁、│││有限公司│││││第191之15││││││││頁│├─┼──────┼────┼────────┼────────┼──┼─────┤│03│三合沅實業有│99年12月│487,400│24,370│1│第189頁、│││限公司│││││第191之11││││││││頁反面│├─┼──────┼────┼────────┼────────┼──┼─────┤│04│田橋建設有限│99年10月│4,763,788│238,189│3│第188頁、│││公司││││(起│第191之11│││││││訴書│頁│││││││附表││││││││誤載││││││││為1││││││││,應││││││││予更││││││││正)││├─┼──────┼────┼────────┼────────┼──┼─────┤│05│承鋅實業有限│99年8月│60,758│3,038│1│第188頁至│││公司├────┼────────┼────────┼──┤第189頁、││││99年10月│8,263,528│413,177│10│第191之12│││├────┼────────┼────────┼──┤頁反面至第││││99年12月│2,457,000│122,850│3│191之13頁│││├────┼────────┼────────┼──┤││││100年2月│6,776,050│338,803│11││││├────┼────────┼────────┼──┤││││100年6月│3,688,900│184,445│8││││├────┼────────┼────────┼──┤││││100年8月│13,663,308│683,166│16││├─┼──────┼────┼────────┼────────┼──┼─────┤│06│卡娃伊多媒體│99年8月│3,195,325│159,766│6│第188頁至│││實業有限公司├────┼────────┼────────┼──┤第189頁、││││99年10月│4,289,847│214,492│9│第191之8頁│││├────┼────────┼────────┼──┤至第191之9││││99年12月│2,693,600│134,680│4│頁│││├────┼────────┼────────┼──┤││││100年2月│1,333,475│66,674│8││││├────┼────────┼────────┼──┤││││100年4月│2,856,460│142,824│10││││├────┼────────┼────────┼──┤││││100年6月│1,777,040│88,852│14││││├────┼────────┼────────┼──┤││││100年8月│6,867,275│343,365│15││├─┼──────┼────┼────────┼────────┼──┼─────┤│07│世佳營造股份│100年8月│1,612,624│80,632│5│第189頁、│││有限公司│││││第191之7││││││││頁反面│├─┼──────┼────┼────────┼────────┼──┼─────┤│08│岱螢商行│100年6月│650,250│32,513│3│第189頁、││││││││第191之12││││││││頁反面│├─┼──────┼────┼────────┼────────┼──┼─────┤│09│驊仁企業有限│100年8月│117,498│5,874│2│第189頁、│││公司│││││第191之9頁││││││││反面│├─┼──────┼────┼────────┼────────┼──┼─────┤│10│誠一纖維有限│99年12月│7,255,980│362,799│5│第189頁、│││公司│││││第191之14││││││││頁反面│├─┼──────┼────┼────────┼────────┼──┼─────┤│合│││75,315,031│3,765,756│143│││計│││││││└─┴──────┴────┴────────┴────────┴──┴─────┘附表九:田橋建設有限公司虛開之發票┌────┬───────────────────────────────────┐│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九所載│├────┼───────────────────────────────────┤│主文│邱治群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編│營業人│開立日期│銷售額│稅額│取得│相關卷證出││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發票│處(100年│││││││張數│度他字第11││││││││382號卷)│├─┼──────┼────┼────────┼────────┼──┼─────┤│01│鴻臣實業有限│99年10月│476,190│23,810│1│第202頁│││公司││││││├─┼──────┼────┼────────┼────────┼──┼─────┤│02│香港商子亥有│99年8月│45,714│2,286│1│第203頁│││限公司台灣分││││││││公司││││││├─┼──────┼────┼────────┼────────┼──┼─────┤│03│卡尼亞實業有│99年6月│5,030,340│251,517│8│第202頁反│││限公司│││││面│├─┼──────┼────┼────────┼────────┼──┼─────┤│04│三合沅實業有│99年8月│736,000│36,800│1│第202頁反│││限公司├────┼────────┼────────┼──┤面││││99年12月│13,310,240│665,512│9││├─┼──────┼────┼────────┼────────┼──┼─────┤│05│卡娃伊多媒體│99年12月│958,300│47,915│1│第202頁反│││實業有限公司│││││面│├─┼──────┼────┼────────┼────────┼──┼─────┤│06│高進興業有限│99年10月│1,343,700│67,185│2│第202頁│││公司││││││├─┼──────┼────┼────────┼────────┼──┼─────┤│07│瑞陞國際實業│99年12月│3,115,000│155,750│2│第202頁│││有限公司││││││├─┼──────┼────┼────────┼────────┼──┼─────┤│08│喜朵企業股份│99年8月│148,500│7,425│1│第202頁│││有限公司││││││├─┼──────┼────┼────────┼────────┼──┼─────┤│09│九鼎科技股份│99年10月│1,475,000│73,750│3│第202頁│││有限公司├────┼────────┼────────┼──┤││││99年12月│2,490,000│124,500│2││├─┼──────┼────┼────────┼────────┼──┼─────┤│10│聚晟營造股份│99年6月│2,457,143│122,857│2│第202頁│││有限公司├────┼────────┼────────┼──┤││││99年10月│10,250,000│512,500│6││││├────┼────────┼────────┼──┤││││9912月│8,294,800│414,740│8││├─┼──────┼────┼────────┼────────┼──┼─────┤│11│誠保國際有限│99年8月│1,498,467│74,924│2│第202頁反│││公司│││││面│├─┼──────┼────┼────────┼────────┼──┼─────┤│12│大力營造有限││800,000│40,000│1││││公司││││││││(右列明細均││││││││為追加起訴書││││││││所載,卷內並││││││││無任何證據)││││││├─┼──────┼────┼────────┼────────┼──┼─────┤│13│捷碩事業有限│99年10月│714,000│35,700│1│第202頁│││公司││││││├─┼──────┼────┼────────┼────────┼──┼─────┤│14│ 仲尉 金屬工程│99年10月│120,000│6,000│1│第202頁│││有限公司││││││├─┼──────┼────┼────────┼────────┼──┼─────┤│15│尚佶工程行│99年8月│2,000,000│100,000│3│第202頁│├─┼──────┼────┼────────┼────────┼──┼─────┤│16│全日新工程行│99年8月│71,500│3,575│1│第203頁│├─┼──────┼────┼────────┼────────┼──┼─────┤│17│臻聖營造有限│99年8月│1,850,000│92,500│2│第203頁│││公司││││││├─┼──────┼────┼────────┼────────┼──┼─────┤│18│勁詠工程有限│99年6月│1,266,667│63,333│2│第202頁反│││公司├────┼────────┼────────┼──┤面││││99年8月│5,238,095│261,905│12││││├────┼────────┼────────┼──┤││││99年12月│8,680,250│434,013│8│││││(起訴書││││││││附表漏載││││││││99年12月││││││││,應予更││││││││正)│││││├─┼──────┼────┼────────┼────────┼──┼─────┤│19│世丞事業有限│99年6月│200,000│10,000│2│第202頁反│││公司│││││面│├─┼──────┼────┼────────┼────────┼──┼─────┤│20│連翊科技有限│99年10月│1,511,000│75,550│3│第202頁反│││公司│││││面│├─┼──────┼────┼────────┼────────┼──┼─────┤│21│翔怡貿易有限│99年8月│120,000│6,000│1│第203頁│││公司││││││├─┼──────┼────┼────────┼────────┼──┼─────┤│22│承鋅實業有限│99年12月│3,800,888│190,045(追加起│3│第202頁反│││公司││(追加起訴書附表│訴書附表誤載為│(追│面│││││誤載為4,188,952│209,448,應予更│加起││││││,應予更正)│正)│訴書││││││││附表││││││││誤載││││││││為4││││││││,應││││││││予更││││││││正)││├─┼──────┼────┼────────┼────────┼──┼─────┤│23│峻碩科技股份│99年10月│2,571,428│128,572│5│第203頁│││有限公司││││││├─┼──────┼────┼────────┼────────┼──┼─────┤│24│擎順工程有限│99年12月│4,457,960│222,900│5│第203頁│││公司││││││├─┼──────┼────┼────────┼────────┼──┼─────┤│25│太元開發建設│99年8月│3,286,000│164,300│4│第202頁反│││有限公司│││││面│├─┼──────┼────┼────────┼────────┼──┼─────┤│26│明所有限公司│99年10月│8,031,000│401,550│8│第202頁反││││││││面│├─┼──────┼────┼────────┼────────┼──┼─────┤│27│尚堡興業有限│99年6月│900,000│45,000│3│第202頁│││公司││││││├─┼──────┼────┼────────┼────────┼──┼─────┤│28│世輔冷凍空調│99年8月│1,700,000│85,000│4│第203頁│││工程有限公司││││││├─┼──────┼────┼────────┼────────┼──┼─────┤│29│大日光電科技│99年4月│3,133,000│156,650│9│第203頁│││有限公司├────┼────────┼────────┼──┤││││99年6月│4,668,133│233,407│8││││││││││├─┼──────┼────┼────────┼────────┼──┼─────┤│30│歐鄉營造股份│99年12月│9,260,000│463,000│7│第203頁│││有限公司││(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26,000,││││││││應予更正)││││├─┼──────┼────┼────────┼────────┼──┼─────┤│合│││115,209,315(不│5,760,471(不含│141│││計│││含編號12部分)│編號12部分)│(不││││││││含編││││││││號12││││││││部分││││││││)││└─┴──────┴────┴────────┴────────┴──┴─────┘附表十:尼柯興業有限公司虛開之發票┌────┬───────────────────────────────────┐│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十所載│├────┼───────────────────────────────────┤│主文│邱治群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編│營業人│開立日期│銷售額│稅額│取得│相關卷證出││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發票│處(101年│││││││張數│度偵字第23││││││││168號卷)│├─┼──────┼────┼────────┼────────┼──┼─────┤│01│儀信股份有限│99年8月│14,400│720│1│第140頁至│││公司│││││第141頁、││││││││第143頁、││││││││第150頁│├─┼──────┼────┼────────┼────────┼──┼─────┤│02│偉宏營造股份│99年8月│103,000│5,150│1│第140頁至│││有限公司│││││第141頁、││││││││第145頁反││││││││面、第152││││││││頁反面│├─┼──────┼────┼────────┼────────┼──┼─────┤│03│卡娃伊多媒體│99年6月│3,248,430│162,421│8│第140頁至│││實業有限公司├────┼────────┼────────┼──┤第141頁、│││(追加起訴書│99年8月│1,430,000│71,500│1│第143頁、│││附表誤載為「├────┼────────┼────────┼──┤第150頁│││娃伊多媒體實│99年10月│8,372,792│418,640│11││││業有限公司」││││││││,應予更正)││││││├─┼──────┼────┼────────┼────────┼──┼─────┤│04│承鋅實業有限│99年6月│736,000│36,800│2│第140頁至│││公司├────┼────────┼────────┼──┤第141頁、││││99年8月│9,382,258│469,113│10│第144頁反│││├────┼────────┼────────┼──┤面至第145││││99年10月│13,963,200│698,160│15│頁反面、│││├────┼────────┼────────┼──┤第151頁反││││99年12月│22,455,786│1,122,791│16│面至第152││││││││頁│├─┼──────┼────┼────────┼────────┼──┼─────┤│05│高進興業有限│99年12月│3,536,680│176,834│3│第140頁至│││公司│││││第141頁、││││││││第143頁反││││││││面、第150││││││││頁反面│├─┼──────┼────┼────────┼────────┼──┼─────┤│06│田橋建設有限│99年10月│21,859,672│1,092,984│14│第140頁至│││公司(追加起├────┼────────┼────────┼──┤第141頁、│││訴書附表誤載│99年12月│70,302,320│3,515,116│26│第143頁反│││為「田僑建設│││││面至第144│││有限公公司」│││││頁、第150│││應予更正)│││││頁反面至第││││││││151頁│├─┼──────┼────┼────────┼────────┼──┼─────┤│07│臣育有限公司│99年12月│12,952,192│647,610│5│第140頁至││││││││第141頁、││││││││第144頁反││││││││面、第151││││││││頁反面│├─┼──────┼────┼────────┼────────┼──┼─────┤│08│岱螢商行│99年6月│125,000│6,250│1│第140頁至││││││││第141頁、││││││││第144頁反││││││││面、第151││││││││頁反面│├─┼──────┼────┼────────┼────────┼──┼─────┤│09│慶榮興業有限│99年10月│2,930,000│146,500│4│第140頁至│││公司│││││第141頁、││││││││第145頁反││││││││面、第152││││││││頁反面│├─┼──────┼────┼────────┼────────┼──┼─────┤│10│宏碁寶有限公│99年6月│3,122,334│156,117│13│第140頁至│││司│││││第141頁、││││││││第145頁反│││├────┼────────┼────────┼──┤面至第146││││99年8月│3,206,000│160,300│13│頁、第152││││││││頁反面至第││││││││153頁│├─┼──────┼────┼────────┼────────┼──┼─────┤│11│有限責任台南│99年10月│140,000│7,000│1│第140頁至│││縣嘉南有機農│││││第141頁、│││業生產合作社│││││第146頁反││││││││面│├─┼──────┼────┼────────┼────────┼──┼─────┤│合│││177,880,064│8,894,006│145│││計│││││││└─┴──────┴────┴────────┴────────┴──┴─────┘附表十一:喜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虛開之發票┌────┬───────────────────────────────────┐│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十一所載│├────┼───────────────────────────────────┤│主文│邱治群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營業人│開立日期│銷售額│稅額│取得│相關卷證出││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發票│處(100年│││││││張數│度他字第11││││││││382號卷)│├─┼──────┼────┼────────┼────────┼──┼─────┤│01│翔怡實業有限│99年8月│18,360│918│1│第220頁、│││公司├────┼────────┼────────┼──┤第221頁│││(追加起訴書│99年10月│432,100│21,605│3││││稅額誤載為22││││││││,532元,應予││││││││更正)││││││├─┼──────┼────┼────────┼────────┼──┼─────┤│02│太元開發建設│99年8月│122,740│6,137│2│第218頁、│││有限公司│││││第220頁│││├────┼────────┼────────┼──┤││││100年10│4,330,998│216,551│7│││││月│││││├─┼──────┼────┼────────┼────────┼──┼─────┤│03│仕甫實業有限│99年10月│500,000│25,000│2│第221頁│││公司││││││├─┼──────┼────┼────────┼────────┼──┼─────┤│04│星泰有限公司│99年12月│1,333,535│66,676│4│第222頁│├─┼──────┼────┼────────┼────────┼──┼─────┤│05│永裕興安企業│99年12月│6,266,915│313,345│13│第222頁│││有限公司││││││├─┼──────┼────┼────────┼────────┼──┼─────┤│06│妙蓮華唱片影│99年12月│312,000│15,600│1│第222頁│││音有限公司││││││├─┼──────┼────┼────────┼────────┼──┼─────┤│07│旭豐國際有限│100年2月│14,934,142│746,709│45│第217頁、│││公司├────┼────────┼────────┼──┤第218頁││││100年10│3,812,800│190,640│1│││││月│││││├─┼──────┼────┼────────┼────────┼──┼─────┤│08│卡娃伊多媒體│100年10│616,000│30,800│2│第218頁│││實業有限公司│月│││││├─┼──────┼────┼────────┼────────┼──┼─────┤│09│烏普斯實業有│100年10│1,235,584│61,779│4│第218頁│││限公司│月│││││├─┼──────┼────┼────────┼────────┼──┼─────┤│合│││33,915,174│1,695,760│85│││計│││││││└─┴──────┴────┴────────┴────────┴──┴─────┘附表十二:卡娃伊多媒體實業有限公司虛開之發票┌────┬───────────────────────────────────┐│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十二所載│├────┼───────────────────────────────────┤│主文│邱治群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營業人│開立日期│銷售額│稅額│取得│相關卷證出││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發票│處(101年│││││││張數│度偵字第23││││││││168號卷)│├─┼──────┼────┼────────┼────────┼──┼─────┤│01│全富交通有限│99年12月│5,067,120│253,356(追加起│6│第203頁至│││公司││(追加起訴書附表│訴書附表誤載為││第205頁│││││誤載為3,342,600│167,130元,應予│││││││,應予更正)│更正)│││││││││││├─┼──────┼────┼────────┼────────┼──┼─────┤│02│詠程工業股份│99年12月│252,000│12,600│2│第203頁至│││有限公司│││││第204頁、│││├────┼────────┼────────┼──┤第211頁││││100年10│877,200│43,860│2│││││月│││││├─┼──────┼────┼────────┼────────┼──┼─────┤│03│岱螢商行│99年12月│590,000│29,500│2│第203頁至││││││││第204頁、│││├────┼────────┼────────┼──┤第206頁至││││100年2月│1,365,300│68,265│5│第207頁│││├────┼────────┼────────┼──┤││││100年4月│431,200│21,560│2││├─┼──────┼────┼────────┼────────┼──┼─────┤│04│希旺科技股份│99年12月│152,550│7,628│3│第203頁至│││有限公司├────┼────────┼────────┼──┤第204頁、│││(追加起訴書│100年2月│193,150│9,658│3│第208頁至│││附表稅額誤載├────┼────────┼────────┼──┤第208頁、│││為19,235元,│100年6月│23,000│1,150│2│第212頁│││應予更正)├────┼────────┼────────┼──┤││││100年10│16,000│800│1│││││月│││││├─┼──────┼────┼────────┼────────┼──┼─────┤│05│喜萊博股份有│99年12月│290,500│14,525│7│第204頁至│││限公司│││││第205頁、│├─┼──────┼────┼────────┼────────┼──┼─────┤│06│遠茂資訊有限│99年12月│95,238│4,762│1│第204頁│││公司││││││├─┼──────┼────┼────────┼────────┼──┼─────┤│07│全聯有線電視│99年12月│14,286│714│1│第204頁│││股份有限公司││││││├─┼──────┼────┼────────┼────────┼──┼─────┤│08│闊合國際有限│99年12月│47,619│2,381│1│第204頁│││公司││││││├─┼──────┼────┼────────┼────────┼──┼─────┤│09│藝萊實業有限│99年12月│100,000│5,000│1│第204頁│││公司││││││├─┼──────┼────┼────────┼────────┼──┼─────┤│10│琦馨實業有限│99年12月│2,000,004│100,000│2│第204頁至│││公司│││││第205頁│├─┼──────┼────┼────────┼────────┼──┼─────┤│11│僑泰文具有限│99年12月│1,300,000│65,000│3│第205頁│││公司││││││├─┼──────┼────┼────────┼────────┼──┼─────┤│12│翔怡貿易有限│99年12月│376,649│18,832│2│第205頁至│││公司├────┼────────┼────────┼──┤第210頁│││(追加起訴書│100年2月│453,461│22,674│5││││附表誤載為「├────┼────────┼────────┼──┤│││翔怡實業有限│100年4月│580,381│29,018│6││││公司」,且發├────┼────────┼────────┼──┤│││票開立日期誤│100年6月│238,616│11,930│6││││載為「99年12├────┼────────┼────────┼──┤│││月至」、銷售│100年8月│131,606│6,580│3││││額誤載為1,78││││││││0,677元、稅││││││││額誤載為89,0││││││││33元、張數誤││││││││載為21張,均││││││││應予更正)││││││├─┼──────┼────┼────────┼────────┼──┼─────┤│13│九鼎科技股份│99年12月│3,163,333│158,167(追加起│3│第205頁│││有限公司│││訴書附表誤載為│(追│││││││158,166元,應予│加起│││││││更正)│訴書││││││││附表││││││││誤載││││││││為2││││││││,應││││││││予更││││││││正)││├─┼──────┼────┼────────┼────────┼──┼─────┤│14│財團法人台北│99年12月│238,333│11,917│1│第205頁│││市義和堂││││││││││││││├─┼──────┼────┼────────┼────────┼──┼─────┤│15│新唐城有線電│100年2月│20,000│1,000│1│第206頁│││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6│博釧工程有限│100年2月│88,000│4,400│1│第206頁│││公司││││││││││││││├─┼──────┼────┼────────┼────────┼──┼─────┤│17│博士倫股份有│100年2月│11,429│571│1│第206頁│││限公司││││││││││││││├─┼──────┼────┼────────┼────────┼──┼─────┤│18│唯良實業有限│100年4月│2,000,800│100,040│5│第207頁、│││公司├────┼────────┼────────┼──┤第210頁│││(追加起訴書│100年8月│2,000,325│100,017│5││││附表銷售額誤││││││││載為4,036,36││││││││4元、稅額誤││││││││載為201,818││││││││元,應予更正││││││││)││││││├─┼──────┼────┼────────┼────────┼──┼─────┤│19│旺萊興業有限│100年4月│670,000│33,500│1│第207頁、│││公司├────┼────────┼────────┼──┤第210頁││││100年8月│1,389,000│69,450│2││││││││││├─┼──────┼────┼────────┼────────┼──┼─────┤│20│全宇商業機器│100年4月│598,500│29,925│2│第207頁至│││有限公司│││││第209頁│││(追加起訴書├────┼────────┼────────┼──┤│││附表稅額誤載│100年6月│1,029,510│51,476│3││││為81,400元,││││││││應予更正)││││││├─┼──────┼────┼────────┼────────┼──┼─────┤│21│詠晉光電有限│100年6月│828,340│41,417│5│第208頁至│││公司│││││第209頁│├─┼──────┼────┼────────┼────────┼──┼─────┤│22│華菱光電股份│100年6月│49,400│2,470│1│第208頁│││有限公││││││├─┼──────┼────┼────────┼────────┼──┼─────┤│23│太元開發建設│100年6月│69,500│3,475│3│第208頁至│││有限公司│││││第210頁│││├────┼────────┼────────┼──┤││││100年8月│1,940,000│97,000│3││├─┼──────┼────┼────────┼────────┼──┼─────┤│24│大康室內裝修│100年6月│87,600│4,380│2│第208頁至│││工程有限公司│││││第209頁│├─┼──────┼────┼────────┼────────┼──┼─────┤│25│旭達生技股份│100年6月│75,000│3,750│1│第209頁│││有限公司││││││├─┼──────┼────┼────────┼────────┼──┼─────┤│26│台灣三得利股│100年6月│25,000│1,250(追加起訴│2│第209頁│││份有限公司│││書附表誤載為││││││││6,250,應予更正││││││││)│││├─┼──────┼────┼────────┼────────┼──┼─────┤│27│全國兒童週刊│100年8月│23,810│1,190│1│第209頁│││雜誌社││││││├─┼──────┼────┼────────┼────────┼──┼─────┤│28│京都同仁堂生│100年8月│1,200,180│60,009│4│第210頁│││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9│鋒群股份有限│100年8月│4,286│214│1│第210頁│││公司││││││├─┼──────┼────┼────────┼────────┼──┼─────┤│30│香港商壹傳媒│100年10│38,095│1,905│1│第210頁│││出版有限公司│月│││││├─┼──────┼────┼────────┼────────┼──┼─────┤│31│歐客群有限公│100年8月│19,048│952│1│第210頁│││司││││││├─┼──────┼────┼────────┼────────┼──┼─────┤│32│新碩資訊股份│100年10│541,175│27,059│1│第211頁│││有限公司│月│││││├─┼──────┼────┼────────┼────────┼──┼─────┤│33│ 艾莉亞 企業有│100年10│164,000│8,200│2│第211頁│││限公司│月│││││├─┼──────┼────┼────────┼────────┼──┼─────┤│34│高欣辦公傢俱│100年10│540,000│27,000│4│第211頁至│││有限公司│月││││第212頁│├─┼──────┼────┼────────┼────────┼──┼─────┤│35│亞洲博思有限│100年10│1,047,618│52,382(追加起訴│3│第211頁│││公司│月│(追加起訴書附表│書附表誤載為152,│││││││誤載為3,047,618│380,應予更正)│││││││,應予更正)││││├─┼──────┼────┼────────┼────────┼──┼─────┤│36│基倍設計開發│100年10│19,000│950│1│第211頁│││股份有限公司│月│││││├─┼──────┼────┼────────┼────────┼──┼─────┤│37│元奕室內設計│100年10│11,452│573│1│第211頁│││有限公司│月│││││├─┼──────┼────┼────────┼────────┼──┼─────┤│38│周劍平建築師│100年10│4,000│200│1│第211頁│││事務所│月│││││├─┼──────┼────┼────────┼────────┼──┼─────┤│39│情定一生一世│100年10│80,952│4,048│1│第211頁│││婚友社│月│││││├─┼──────┼────┼────────┼────────┼──┼─────┤│40│ 康世敦 室內裝│100年10│54,000│2,700│1│第211頁│││修工程有限公│月│││││││司││││││├─┼──────┼────┼────────┼────────┼──┼─────┤│合│││32,627,566│1,631,380│131│││計│││││││└─┴──────┴────┴────────┴────────┴──┴─────┘附表十三:泳程資訊有限公司部分┌────────────────────────────────────────┐│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98年1、2月間,以不詳方式取得泳程公司空白統一發票暨發票專用章││,即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各提供如本附表所示公司已用印之泳程││公司空白統一發票各16紙、12紙、1紙、4紙,再由如本附表所示公司之人員││,分別在前開空白統一發票上填載不實之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及如本附表││所示之金額,充作進項憑證,於申報98年1、2月份營業稅時,扣抵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編│營業人│開立日期│銷售額│稅額│取得│相關卷證出││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發票│處(彰檢99│││││││張數│年度他字第││││││││1288號卷之││││││││附件本)│├─┼──────┼────┼────────┼────────┼──┼─────┤│1│史丹特公司│98年1月│32,179,000│1,608,950│6│第14頁正面│││├────┼────────┼────────┼──┤、第15頁,││││98年2月│92,580,200│4,629,010│10│彰檢99年度││││││││他字第1288││││││││號卷第25頁││││││││至第31頁│││││││││├─┼──────┼────┼────────┼────────┼──┼─────┤│2│益滿公司│98年1月│41,270,000│2,063,500│6│第14頁,彰│││├────┼────────┼────────┼──┤檢100年度││││98年2月│44,652,800│2,232,640│6│交查字第24││││││││0號卷一第5││││││││頁至第12頁│││││││││├─┼──────┼────┼────────┼────────┼──┼─────┤│3│晶泰實業股份│98年1月│594,000│29,700│1│第14頁、│││有限公司│││││第15頁│││││││││├─┼──────┼────┼────────┼────────┼──┼─────┤│4│吉一科技股份│98年1月│11,644,000│582,200│3│第14頁│││有限公司││││││││││││││││││││││││├────┼────────┼────────┼──┤││││98年2月│2,720,000│136,000│1││││││││││└─┴──────┴────┴────────┴────────┴──┴─────┘附表十四:台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部分┌────────────────────────────────────────┐│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係台強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台強公司與本附表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竟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自99││年7月間起,指示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公司職員在如本附表所示時間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如本附表所示公司,經如本附表所示公司持如本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向稅捐稽機關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如本附表所示公司逃漏如本附表所示金額││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編│營業人│開立日期│銷售額│稅額│取得│相關卷證出││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發票│處(100年│││││││張數│度他字第11││││││││382號卷)│├─┼──────┼────┼────────┼────────┼──┼─────┤│01│奇立格企業有│99年12月│13,408,400│670,420│7│第193頁,│││限公司│││││101年度偵││││││││字第23168││││││││號卷第130││││││││頁│├─┼──────┼────┼────────┼────────┼──┼─────┤│02│喜朵企業股份│99年12月│7,500,000│375,000│2│第193頁,│││有限公司│││││101年度偵││││││││字第23168││││││││號卷第130││││││││頁│├─┼──────┼────┼────────┼────────┼──┼─────┤│03│尼柯興業有限│99年12月│57,553,855│2,877,693│15│第193頁,│││公司│││││101年度偵││││││││字第23168││││││││號卷第130││││││││頁│├─┼──────┼────┼────────┼────────┼──┼─────┤│04│臣育有限公司│99年12月│6,728,100│336,405│3│第193頁,│││├────┼────────┼────────┼──┤101年度偵││││100年2月│1,410,100│70,505│1│字第23168││││││││號卷第130││││││││頁│├─┼──────┼────┼────────┼────────┼──┼─────┤│05│萬錦開發建設│99年12月│8,580,000│429,000│2│第193頁,│││有限公司│││││101年度偵││││││││字第23168││││││││號卷第130││││││││頁│└─┴──────┴────┴────────┴────────┴──┴─────┘附表十五:旭豐國際有限公司部分┌────────────────────────────────────────┐│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係旭豐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旭豐公司與本附表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竟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自99││年7月間起,指示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公司職員在如本附表所示時間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如本附表所示公司,經如本附表所示公司持如本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向稅捐稽機關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如本附表所示公司逃漏如本附表所示金額││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編│營業人│開立日期│銷售額│稅額│取得│相關卷證出││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發票│處(100年│││││││張數│度他字第11││││││││382號卷)│├─┼──────┼────┼────────┼────────┼──┼─────┤│01│驊仁企業有限│100年2月│5,963,630│298,182│12│第225頁,│││公司├────┼────────┼────────┼──┤101年度偵│││(追加起訴書│100年4月│9,401,030│470,052│21│字第23168│││附表稅額誤載├────┼────────┼────────┼──┤號卷第27頁│││為1,568,351│100年6月│16,002,364│800,119│19│至第29頁│││元,應予更正││││││││)││││││├─┼──────┼────┼────────┼────────┼──┼─────┤│02│臣育有限公司│100年2月│9,418,584│470,929│14│第225頁,│││(追加起訴書├────┼────────┼────────┼──┤101年度偵│││附表稅額誤載│100年4月│2,774,710│138,738│11│字第23168│││為998,352元├────┼────────┼────────┼──┤號卷第27頁│││,應予更正)│100年6月│8,212,505│410,625│13│、第29頁│├─┼──────┼────┼────────┼────────┼──┼─────┤│03│烏普斯實業有│100年6月│3,824,900│191,245│3│第225頁,│││限公司│││││101年度偵││││││││字第23168││││││││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04│合鈞國際開發│100年6月│2,967,930│148,397│6│第225頁,│││有限公司│││(追加起訴書附表││101年度偵││││││誤載為148,396,││字第23168││││││應予更正)││號卷第27頁││││││││、第30頁│├─┼──────┼────┼────────┼────────┼──┼─────┤│05│利事冠國際有│99年10月│1,442,858│72,143(追加起訴│4│第224頁,│││限公司│││書附表誤載為││101年度偵││││││72,142,應予更正││字第23168││││││)││號卷第27頁│└─┴──────┴────┴────────┴────────┴──┴─────┘附表十六:騏盛企業有限公司部分┌────────────────────────────────────────┐│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張月華於96年4月間起至96年9月間止擔任騏盛公司名義負責人期間││,騏盛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本附表所示公司,竟以騏盛公司名義開立金額││達38,843,924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91紙,供如本附表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如本附表所示公司取得上開虛開統一發票後,即分別以上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同以此方式幫助如本附表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1,││942,20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編│營業人│開立日期│銷售額│稅額│取得│相關卷證出││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發票│處(98年度│││││││張數│偵字第1748││││││││8號卷)│├─┼──────┼────┼────────┼────────┼──┼─────┤│1│中翎國際事業│96年4月│841,560│42,078│3│第139頁、│││有限公司├────┼────────┼────────┼──┤第147頁至││││96年5月│898,100│44,905│2│第148頁、│││├────┼────────┼────────┼──┤第156頁、││││96年6月│256,900│12,845│1│第163頁至│││├────┼────────┼────────┼──┤第164││││96年8月│2,742,857│137,143│1││├─┼──────┼────┼────────┼────────┼──┼─────┤│2│鵰鵬工程行│96年4月│600,000│30,000│2│第139頁、│││(起訴書誤載│││││第149頁、│││為「雕鵬工程│││││第156頁、│││行」,應予更│││││第164頁至│││正)│││││第165頁│├─┼──────┼────┼────────┼────────┼──┼─────┤│3│雅爵實業有限│96年4月│780,000│39,000│3│第140頁、│││公司│││││第152頁、││││││││第157頁││││││││第168頁│├─┼──────┼────┼────────┼────────┼──┼─────┤│4│壹貝網路科技│96年5月│1,113,600│55,680│3│第140頁、│││有限公司├────┼────────┼────────┼──┤第149頁至││││96年6月│2,380,800│119,040│6│第150頁、││││││││第157頁、││││││││第165頁至││││││││第166頁│├─┼──────┼────┼────────┼────────┼──┼─────┤│5│博裕國際有限│96年5月│1,184,000│59,200│3│第140頁、│││公司├────┼────────┼────────┼──┤第150頁、││││96年6月│740,000│37,000│2│第157頁、││││││││第166頁│├─┼──────┼────┼────────┼────────┼──┼─────┤│6│壹特兒國際多│96年5月│1,702,400│85,120│4│第140頁、│││媒體科技有限├────┼────────┼────────┼──┤第151頁、│││公司│96年6月│1,427,200│71,360│4│第157頁、││││││││第167頁│├─┼──────┼────┼────────┼────────┼──┼─────┤│7│碩豐企業社│96年5月│39,000│1,950│1│第141頁、││││││││第153頁、││││││││第158頁、││││││││第169頁│├─┼──────┼────┼────────┼────────┼──┼─────┤│8│乙大廣告事業│96年8月│7,661,237│383,063│8│第139頁、│││有限公司│││││第146頁、││││││││第156頁、││││││││第162頁│├─┼──────┼────┼────────┼────────┼──┼─────┤│9│統盛展業有限│96年8月│1,800,000│90,000│6│第139頁、│││公司│││││第149頁、││││││││第156頁、││││││││第165頁│├─┼──────┼────┼────────┼────────┼──┼─────┤│10│新航線貿易有│96年8月│4,237,900│211,897│9│第140頁、│││限公司│││││第151頁、││││││││第157頁、││││││││第167頁│├─┼──────┼────┼────────┼────────┼──┼─────┤│11│駿富廣告有限│96年8月│275,400│13,770│3│第141頁、│││公司│││││第153頁、││││││││第158頁、││││││││第168頁、││││││││第169頁│├─┼──────┼────┼────────┼────────┼──┼─────┤│12│大豪工程行│96年8月│543,000│27,150│3│第141頁、││││││││第155頁、││││││││第158頁、│││├────┼────────┼────────┼──┤第170頁││││96年9月│1,069,100│53,455│4││├─┼──────┼────┼────────┼────────┼──┼─────┤│13│新子奇土木包│96年8月│200,000│10,000│1│第141頁、│││工業│││││第155頁、││││││││第158頁、││││││││第170頁│├─┼──────┼────┼────────┼────────┼──┼─────┤│14│合伯股份有限│96年9月│960,000│48,000│3│第139頁、│││公司│││││第146頁、││││││││第156頁、││││││││第162頁│├─┼──────┼────┼────────┼────────┼──┼─────┤│15│萌萌事業有限│96年9月│180,000│9,000│1│第139頁、│││公司│││││第146頁、││││││││第156頁、││││││││第162頁│├─┼──────┼────┼────────┼────────┼──┼─────┤│16│天威生物科技│96年9月│744,540│37,227│1│第139頁、│││股份有限公司│││││第147頁、││││││││第156頁、││││││││第163頁│├─┼──────┼────┼────────┼────────┼──┼─────┤│17│金子五金企業│96年9月│2,268,580│113,429│4│第139頁、│││有限公司│││││第148頁、││││││││第156頁、││││││││第164頁│├─┼──────┼────┼────────┼────────┼──┼─────┤│18│弘如企業有限│96年9月│270,000│13,500│1│第140頁、│││公司│││││第150頁、││││││││第157頁、││││││││第166頁│├─┼──────┼────┼────────┼────────┼──┼─────┤│19│裕林塑膠有限│96年9月│301,590│15,080│1│第140頁、│││公司│││││第150頁、││││││││第157頁、││││││││第166頁│├─┼──────┼────┼────────┼────────┼──┼─────┤│20│巨霆科技股份│96年9月│113,000│5,650│1│第140頁、│││有限公司│││││第150頁、││││││││第157頁、││││││││第166頁│├─┼──────┼────┼────────┼────────┼──┼─────┤│21│古璐國際有限│96年9月│291,600│14,580│1│第140頁、│││公司│││││第152頁、││││││││第157頁、││││││││第168頁│├─┼──────┼────┼────────┼────────┼──┼─────┤│22│勝機企業股份│96年9月│2,526,560│126,328│6│第141頁、│││有限公司│││││第153頁、││││││││第158頁、││││││││第169頁│├─┼──────┼────┼────────┼────────┼──┼─────┤│23│地和建設有限│96年9月│738,000│36,900│2│第141頁、│││公司│││││第155頁、││││││││第158頁、││││││││第170頁│├─┼──────┼────┼────────┼────────┼──┼─────┤│24│國塑塑膠工業│96年9月│200,000│10,000│1│第141頁、│││股份有限公司│││││第155頁、││││││││第158頁、││││││││第171頁│└─┴──────┴────┴────────┴────────┴──┴─────┘
附表十七:騏盛企業有限公司部分┌────────────────────────────────────────┐│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方大龍於96年10月間擔任騏盛公司名義負責人期間,騏盛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本附表所示公司,竟以騏盛公司名義開立金額達11,985,078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3紙,供如本附表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共同以此││方式幫助如本附表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599,25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編│營業人│開立日期│銷售額│稅額│取得│相關卷證出││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發票│處(98年度│││││││張數│偵字第1748││││││││8號卷)│├─┼──────┼────┼────────┼────────┼──┼─────┤│1│合伯股份有限│96年10月│400,000│20,000│1│第139頁、│││公司│││││第146頁、││││││││第156頁、││││││││第162頁│├─┼──────┼────┼────────┼────────┼──┼─────┤│2│天威生物科技│96年10月│1,322,900│66,145│2│第139頁、│││股份有限公司│││││第147頁、││││││││第156頁、││││││││第163頁│├─┼──────┼────┼────────┼────────┼──┼─────┤│3│金子五金企業│96年10月│2,182,570│109,129│4│第139頁、│││有限公司│││││第147頁、││││││││第156頁、││││││││第164頁│├─┼──────┼────┼────────┼────────┼──┼─────┤│4│古璐國際有限│96年10月│154,000│7,700│1│第140頁、│││公司│││││第152頁、││││││││第157頁、││││││││第168頁│├─┼──────┼────┼────────┼────────┼──┼─────┤│5│勝機企業股份│96年10月│473,760│23,688│1│第141頁、│││有限公司│││││第153頁、││││││││第158頁、││││││││第169頁│├─┼──────┼────┼────────┼────────┼──┼─────┤│6│深耕營造股份│96年10月│298,848│14,943│2│第141頁、│││有限公司│││││第153頁至││││││││第154頁、││││││││第158頁、││││││││第169頁│├─┼──────┼────┼────────┼────────┼──┼─────┤│7│大豪工程行│96年10月│153,000│7,650│1│第141頁、││││││││第155頁、││││││││第158頁、││││││││第170頁│├─┼──────┼────┼────────┼────────┼──┼─────┤│8│鉑元實業股份│96年10月│7,000,000│350,000│1│第141頁、│││有限公司│││││第154頁、││││││││第158頁、││││││││第170頁│└─┴──────┴────┴────────┴────────┴──┴─────┘附表十八:翔怡貿易有限公司取得發票部分┌───────────────────────────────────────┐│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0317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明知翔怡公司並未向如││本附表所示之營業人進貨,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9年6月間起,至101年││10月間止,接續自如本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取得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計65紙,銷││售額合計15,335,953元,稅額合計766,799元,並以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翔怡公司進貨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而逃漏營業稅計44,759元,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云云。│├──┬────────┬─────┬───┬────────┬────────┤│項目│營業人名稱│發票日期│統一發│銷售額│稅額│││││票張數│〔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田僑建設有限公司│99年8月│1│120,000│6,000│├──┼────────┼─────┼───┼────────┼────────┤│2│承鋅實業有限公司│99年8月│4│1,320,700│66,035│├──┼────────┼─────┼───┼────────┼────────┤│3│卡娃伊多媒體實業│99年8月│23│1,840,713│92,034│││有限公司│-100年8月││││├──┼────────┼─────┼───┼────────┼────────┤│4│喜朵企業股份有限│99年10月│3│432,100│21,605│││公司│││││├──┼────────┼─────┼───┼────────┼────────┤│5│三合沅實業有限公│99年12月│1│245,500│12,275│││司│││││├──┼────────┼─────┼───┼────────┼────────┤│6│驊仁企業有限公司│100年4月│7│3,873,228│193,662│├──┼────────┼─────┼───┼────────┼────────┤│7│鈐蔚實業有限公司│101年6月│26│7,503,712│375,188│├──┼────────┼─────┼───┼────────┼────────┤│合計│││65│15,335,953│766,799│└──┴────────┴─────┴───┴────────┴────────┘附表十九:欣宸工程有限公司發票部分┌───────────────────────────────┐│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2年度偵緝字第1224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與││潘信義均明知址設桃園縣○○○○○路000○0號3樓之欣宸││公司係虛設行號,竟仍自96年6月15日起,由被告仲介,以││每月5,000元代價聘請友人江明軒擔任欣宸公司名義負責人││,3人即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欣宸公司未與如本附表││所示之營業人有實質交易往來,竟自96年5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填載如本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09紙,分別││交付予如本附表所示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供如本附表所││示公司持其中108紙統一發票向稅捐稽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合計幫助如本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達3,844,89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備註│││├───┬─────┬─────┤││││張數│銷售額〔新│稅額〔新臺││││││臺幣(元)│幣(元)〕││││││〕│││├──┼───────┼───┼─────┼─────┼────┤│1│成舍企業股份有│1│1,040,00│52,000│除編號3│││限公司││││公司之外│││││││,其餘公│││││││司均將發│││││││票全數提│││││││出申報,│││││││故「提出│││││││申報扣抵│││││││明細」之│││││││張數、銷│││││││售額、稅│││││││額等資料│││││││,同「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之│││││││資料│├──┼───────┼───┼─────┼─────┼────┤│2│新高清潔服務股│1│328,680│16,434││││份有限公司│││││├──┼───────┼───┼─────┼─────┼────┤│3│新高國際設施服│3(2)│318,480│15,924│僅申報2│││務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5654)│張│├──┼───────┼───┼─────┼─────┼────┤│4│鉑元實業股份有│3│2,000,000│100,000││││限公司│││││├──┼───────┼───┼─────┼─────┼────┤│5│騏盛企業有限公│1│1,710,000│85,500││├──┼───────┼───┼─────┼─────┼────┤│6│崴仕登股份有限│1│101,385│5,069││││公司│││││├──┼───────┼───┼─────┼─────┼────┤│7│同豐營造工程股│4│2,005,000│116,750││││份有限公司│││││├──┼───────┼───┼─────┼─────┼────┤│8│祺邦工程有限公│1│45,000│2,250││││司│││││├──┼───────┼───┼─────┼─────┼────┤│9│統合營造有限公│2│104,300│5,215││││司│││││├──┼───────┼───┼─────┼─────┼────┤│10│利祥冷氣冷凍行│4│2,103,000│105,150││├──┼───────┼───┼─────┼─────┼────┤│11│鵰鵬工程行│3│1,000,000│50,000││├──┼───────┼───┼─────┼─────┼────┤│12│統盛展業有限公│3│1,300,029│65,001││││司│││││├──┼───────┼───┼─────┼─────┼────┤│13│達立工程有限公│1│400,000│20,000││││司│││││├──┼───────┼───┼─────┼─────┼────┤│14│環鑫工程有限公│4│3,000,000│150,000││││司│││││├──┼───────┼───┼─────┼─────┼────┤│15│統帥興業有限公│1│1,367,000│68,350││││司│││││├──┼───────┼───┼─────┼─────┼────┤│16│泰翊營造工程有│3│1,201,200│60,060││││限公司│││││├──┼───────┼───┼─────┼─────┼────┤│17│殷聖有限公司│1│420,000│21,000││├──┼───────┼───┼─────┼─────┼────┤│18│聯宇鋼鐵企業有│6│5,768,803│288,440││││限公司│││││├──┼───────┼───┼─────┼─────┼────┤│19│永欣國際資源有│3│2,510,000│125,500││││限公司│││││├──┼───────┼───┼─────┼─────┼────┤│20│盛海實業有限公│1│827,564│41,378││││司│││││├──┼───────┼───┼─────┼─────┼────┤│21│廣承利營造股份│6│4,000,500│200,025││││有限公司│││││├──┼───────┼───┼─────┼─────┼────┤│22│忠義開發工程股│4│995,936│49,797││││份有限公司│││││├──┼───────┼───┼─────┼─────┼────┤│23│永榮景企業有限│1│14,285,715│714,286││││公司│││││├──┼───────┼───┼─────┼─────┼────┤│24│百崴消防工程有│1│110,000│5,500││││限公司│││││├──┼───────┼───┼─────┼─────┼────┤│25│威博營造有限公│5│2,341,251│117,064││││司│││││├──┼───────┼───┼─────┼─────┼────┤│26│意鑫機械有限公│1│238,095│11,905││││司│││││├──┼───────┼───┼─────┼─────┼────┤│27│永昶工程有限公│1│1,200,000│60,000││││司│││││├──┼───────┼───┼─────┼─────┼────┤│28│亞健工程有限公│3│1,069,000│53,450││││司│││││├──┼───────┼───┼─────┼─────┼────┤│29│宜明水電工程行│1│315,000│15,750││├──┼───────┼───┼─────┼─────┼────┤│30│聯富營造股份有│1│247,619│12,381││││限公司│││││├──┼───────┼───┼─────┼─────┼────┤│31│茂鉦實業有限公│2│6,285,714│314,286││││司│││││├──┼───────┼───┼─────┼─────┼────┤│32│潤昶工程有限公│7│5,590,000│279,500││││司│││││├──┼───────┼───┼─────┼─────┼────┤│33│泰盟工程有限公│1│142,858│7,143││││司│││││├──┼───────┼───┼─────┼─────┼────┤│34│華源國際企業有│2│1,000,000│50,000││││限公司│││││├──┼───────┼───┼─────┼─────┼────┤│35│正賢工程有限公│1│50,160│2,508││││司│││││├──┼───────┼───┼─────┼─────┼────┤│36│盛邑工程有限公│3│1,695,000│84,750││││司│││││├──┼───────┼───┼─────┼─────┼────┤│37│順阜工程有限公│8│3,570,000│178,500││││司│││││├──┼───────┼───┼─────┼─────┼────┤│38│雲青水電行│3│915,000│45,750││├──┼───────┼───┼─────┼─────┼────┤│39│大豪工程行│1│406,500│20,325││├──┼───────┼───┼─────┼─────┼────┤│40│ 雷宏 工程行│3│810,000│40,500││├──┼───────┼───┼─────┼─────┼────┤│41│長昇企業社│7│3,754,500│187,725││├──┼───────┼───┼─────┼─────┼────┤│合計││109│76,903,289│3,84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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