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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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 張文謙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2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徐佩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X-2518-21836002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X-3479-2158003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X-4311-3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