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78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楊清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9,724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楊清雲前於民國109年4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49,724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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