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海商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海商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海商字第5號原告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T.S.LinesCo.Ltd.,)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甯若蓁 律師被告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ChengLieNavitionCo.
,Ltd)法定代理人 周家獻 訴訟代理人 陳長 律師
徐瑋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更㈠字第八十八號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就其在明知與其訂立艙位互換契約之相對人為香港德翔航運有限公司而非原告之情況下,因故意不法誤導香港法院,致使香港法院對原告所有"TSTaipei"輪進行扣押而造成原告之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然原告之請求是否有據,則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88號事件所欲確認之兩造間艙位互換契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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