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68號聲請人 張劉秋香
張哲愷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德洪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