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0261號債權人元邦華府C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昌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元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陳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二、表明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三、請查明債務人正確姓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