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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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717號債權人 駱惠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聲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駱文欽 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如駱文欽之繼承人不止一人,應釋明債權人得單獨為本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
三、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
四、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五、債務人徐聲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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