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716號債權人 駱惠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維逸 即高雄縣私立冠生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駱文欽 之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若尚有其他繼承人,請釋明僅以債權人駱惠珠為聲請人之依據(按遺產在未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或義務之履行須全體共有人為之,原則上應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請提出僅以債權人駱惠珠為聲請人之法律依據,或於聲請狀中增列其餘繼承人為聲請人)。
三、債務人楊維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高雄市私立冠生文理短期補習班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資料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