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4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計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0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72萬5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萬1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