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衛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衛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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