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202號債權人 楊招仁 即益田五金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程有限公司、 黃伯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龍程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㈢確認黃伯漢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訂購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