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201號債權人 楊招仁 即益田五金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成宥企業有限公司賴志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賴志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㈢訂購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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