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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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35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務人 陳博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陸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博仁分別於民國⒈95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25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9月15日起至115年9月1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2.3%計算,並同意按照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已依規定調整為年息2.07%)。⒉104年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33萬元,借款期間自104年1月29日起至114年1月29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2.
9%計算,並同意按照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已依規定調整為年息2.62%)。
㈡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
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原利率20%加計違約金,有債務人立具之借據及借款契約為憑。
㈢茲因債務人只分別清償至105年7月15日及105年8月29日
止之本息,尚積欠詳如請求標的欄所列示之金額,雖屢次催討惟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03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博仁│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07%│││1,387,221元││月15日起│││├──┼──────┼─────┼──────┼──────┼───────┤│002│新臺幣│陳博仁│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62%│││189,401元││月2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博仁│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87,221元││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博仁│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9,401元││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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