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祥倫上列被告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687號、106年度偵字第465號、第1051號、第1052號、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祥倫涉犯收受贓物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祥倫因涉犯收受贓物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黃祥倫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見本院卷一第
111頁),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周裕暐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婉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