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131號債權人 愛蓮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PASCUALAYSELLBAYABORDA( 帕絲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為究為「自111年5月8日起」或「自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請具狀說明。如利息起算日係「自111年5月8日起」,則依據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