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美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信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依債權人之聲請意旨係以債務人應於110年10月31日以前退還款項等語。足見債務人就該款項退還之給付期限為110年10月31日。則債務人依法自該期限屆滿時即其翌日110年11月1日起始負遲延責任,是債權人請求該日前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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