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宏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香水共壹佰玖拾貳件、玩具玖拾捌件,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宏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09號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香水、玩具,均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扣案之新臺幣(下同)2,5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所謂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之所以得以單獨宣告沒收,係因此等物品依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是以此等物品之沒收,並不以存有一違法行為為必要,而僅須認定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之性質,即為已足。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宏偉於民國109年7月至同年8月6日間,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商品罪,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以110年度調偵字第30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無訛。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香水共192件、玩具98件(見偵字卷第139頁,調偵字卷第25頁、第27頁),確均為未經商標權人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義大利商吉安尼凡賽斯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鑑定報告、鑑定證明書在卷可證,並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等證附卷可參,足認如附表所示之香水共192支、玩具98件,確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且為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之2,5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此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字卷第19頁),是揆諸前開規定,本案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子皓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商標權人仿冒商標之商品數量1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香水45件2法商埃爾梅斯國際香水4件3義大利商吉安尼凡賽斯公司香水46件4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玩具98件5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香水74件6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香水3件7英商布拜里公司香水8件8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香水12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