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裕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裕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裕儒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33591號函及所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