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XIN-YINLEE(真實身份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他字第1291號),聲請對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毛重貳拾捌點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經身份不詳之人寄送之郵包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1包之案件,因犯罪行為人不明,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他字第1291號簽結在案,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又扣案之粉末1包,經送鑑定結果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份存卷足考,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其內,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至於鑑定時取樣部分,已因檢驗後耗盡不存,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方毓涵【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