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成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3號、107年度偵字第2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杖刀壹把,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成蔚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6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扣案之手杖刀1把,經鑑驗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確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為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亦分別明定之。
三、經查,被告楊成蔚於民國106年12月1日下午3時45分許,搭乘案外人 余文章 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經警攔查並查獲手杖刀
1把,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6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手杖刀1把,經送鑑定結果,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有基隆市警察局106年12月18日基警保字第1060073670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小組紀錄表、鑑驗圖冊及扣案物照片1幀附卷可查,是該扣案手杖刀1把自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