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李雅妍王觀文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02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9-NX-3974-512000003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0-NX-11953-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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