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永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具保人 陳碧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22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碧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簡永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5千元,並由具保人陳碧花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5千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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