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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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922號債權人 陳家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松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是否有誤?(因債務人僅有一人
。)㈢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二人」前於106年1月6日向聲請人
借款28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㈣提出債務人郭松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