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057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宗慶 (原名: 沈萬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上網799優惠型之申請書(含補償金約定條款)。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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