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 陳雅雄 相對人 曾秀美 債務人 林慶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來壽 、林慶修於民國100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0年10月15日,並以第三人林來壽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780分之258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林來壽死亡,由相對人之配偶 林慶祥 繼承前述抵押物,而後林慶祥死亡,由相對人繼承前述抵押物。另前述抵押物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89號民事確定判決分割後,已將其上聲請人之抵押權轉載於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所有之土地,聲請人因債權屆期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107年度訴字第689號)、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永康區西勢段160-34180.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