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697號債權人 游秉霖 債務人 呂怡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說明本件不向債務人之公司請求給付,而改向債務人個人請求給付之法律上原因。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