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1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石慶 法官等3人間因104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4年10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王怡菁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