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 徐昕沂 上列聲請人徐昕沂因與相對人 陳信作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徐昕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