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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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9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王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王雅慧於民國103年9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9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84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王雅慧於民國103年9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9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903元及費用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王雅慧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9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9元及費用4107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156元│104年9月22日起至│13.79%│無│無││││清償日止││││├─┼─────────┼──────────┼──────┼──────────┼─────────────┤│2│14,160元│104年9月22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3│3715元│104年9月22日起至│13.79%│無│無││││清償日止││││├─┼─────────┼──────────┼──────┼──────────┼─────────────┤│4│71,133元│104年9月22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5│167,552元│104年9月12日起至│7.99%│無│無││││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春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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